从赛林娜商标案看恶意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的适用

2022-03-0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田慧

 

  随着我们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猛攀升,其中不乏许多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2019年《商标法》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近两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不过通过公开的裁定或判决可以看出,针对恶意注册的打击主要还是集中在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异议、注册商标的无效等程序。那么恶意在商标撤销案件中如何适用呢?本文就以赛林娜商标案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第3382610号“赛林娜”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注册人为上海赛林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林娜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0类(类似群为2001;2013)“家具;床垫;沙发;电视机架;桌子;床架(木制);茶几;椅子(座椅);枕头;软垫”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

  2015年1月8日,平安夜公司就诉争商标向国知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2015年8月21日,国知局做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6194号撤销决定,认为赛林娜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诉争商标不予撤销。

  2015年9月15日,平安夜公司不服国知局做出的决定,申请复审。2016年5月16日,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16】第42266号撤销复审决定,认为赛林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赛林娜公司于指定期间2012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内将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进而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赛林娜公司不服以上撤销复审决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补充提交了包含质检报告、产品订购发票、付款凭证、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营产生的销售发票、发货单、店铺照片、广告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广告页面等多项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可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由于赛林娜公司除诉争商标外,并无其他商标,按照常理,其使用的商标应为诉争商标。对平安夜公司提到的诉争商标申请具有恶意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赛林娜公司提交的产品照片和店铺照片,其在产品和店铺装饰中除使用“赛林娜”字样外,还使用“Silentnight”字样,与平安夜公司英文字号相同;但平安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知名度,或者其所从事的行业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故不能据此认定赛林娜公司申请诉争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在于鼓励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人积极将商标投入使用,发挥商标在市场中的作用。因此,商标是否撤销,重点审查的是其是否实际使用,对于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可以通过商标权无效宣告等其他方式予以救济。因此,一审法院决定撤销被诉决定,并由国知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决定【(2016)京73行初3407号】。

  平安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而驳回平安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8)京行终1305号】。

  平安夜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能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一方面,商标使用要求商标权人具有将商标作为来源识别标志使用即诚实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如果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同时使用,着意模糊两商标各自的独立性或暗示两商标存在特定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则不属于符合商标法本意的使用。另外一方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应在客观上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如果商标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标识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不能产生法定的商标使用效果。

  赛林娜公司在行政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确实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包括商标制造类证据、销售类证据及宣传类证据,但这些证据中仅有少数直接标注了“赛林娜”商标;更为重要的是,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商品销售和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赛林娜公司基本上都是将“赛林娜”与“silentnight”及“英国品牌”、河马、小黄鸭图形等元素一起使用。诉争商标“赛林娜”与“silentnight”的中文发音比较接近,且平安夜公司拥有的“SILENTNIGHT”商标核定使用在床垫等商品上,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在商品流通领域,诉争商标与平安夜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silentnight”、宣传语“英国品牌”同时出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诉讼商标是“silentnight”标识对应的音译中文商标,诉争商标与“silentnight”标识存在特定联系。赛林娜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而不构成有效的商标使用。再次,赛林娜公司在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刻意贴近平安夜公司的“silentnight”商标,并宣传为“英国品牌”,主动寻求市场混淆的结果,足以说明其具有攀附平安夜公司相关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赛林娜公司缺乏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赛林娜对诉争商标不正当的使用行为,不仅不能使诉争商标发挥基本的区分不同提供者的指示来源功能,而且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使用。

 

  二、短评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众所周知,撤销案件的争议焦点便是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那么究竟何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尽管该规定并未明确写明恶意的使用是否视为使用,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是关于商标使用的形式要求;“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关于商标使用的实质要求,即商标的使用是将可视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中,在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起联系,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恶意的使用,在实质上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而,恶意的使用并不视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

  在赛林娜商标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将自己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同时使用,着意模糊两商标各自的独立性或暗示两商标存在特定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其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也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标识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既违反了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的立法原旨,也未实际发挥商标区分产品的作用。

  在赛林娜商标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将自己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同时使用,着意模糊两商标各自的独立性或暗示两商标存在特定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其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也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标识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既违反了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的立法原旨,也未实际发挥商标区分产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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