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猫、京东品牌入驻条件谈图文组合标志的保护

2017-06-30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敏敏

      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逐渐发展,在线购物已经成为了消费者重要的消费渠道,企业为了拓宽销售渠道自然也会顺势发展。作为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二-京东和天猫,成为了很多企业入驻的首选。本文从天猫、京东入驻对商标的要求,谈一谈图文组合标志的全面保护问题。

      (一)天猫及京东入驻对商标的要求

      天猫

      1、入驻天猫需要取得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2、天猫不接受纯图形商标的入驻。

      京东

      1、京东仅接受企业商标的入驻,不接受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入驻。

      2、入驻京东需要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且,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必须满六个月。

      3、京东不接受纯图形商标的入驻申请。

      4、入驻京东,因店铺类型(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不同,对商标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通过比对天猫和京东的入驻条件可见,两个电商平台均不接受纯图形商标的入驻。

      (二)企业如何携图形商标入驻天猫、京东

      尽管天猫和京东不接受纯图形商标的入驻,但是在商业活动中,拥有图形品牌的企业不在少数,并且许多拥有图形品牌的企业,也不可能单单地为了迎合天猫、京东的入驻条件,而换品牌。那么,如何既迎合天猫、京东的入驻条件,又能使用图形商标呢?

      我们建议将图形和文字组合注册,这不仅满足了入驻的条件,并且文字便于呼叫记忆,也易于品牌的快速传播。接下来,我们分享一下,这种图文组合商标的全面保护。

      (三)图文组合标志如何全面保护

      想要很好的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优缺点:

      商标与著作权保护对象

      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保护严格受到商品的限制。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受商品的限制。

      结合案例分析商标与著作权保护的优缺点

      被申请人上海兆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如下三件商标

      

      申请人享有如下商标权利

      

      通过上述表格可见,在被申请人所注册的第25、26、35类上,尽管申请人在第25类上享有在先商标权,但是其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2501-2505、2507、2508类似群组;被申请人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2509,2510,2511,2512,2513群组,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在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的类别或者不同的群组,属于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但是商标权的保护严格受到指定使用商品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商标仅在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受保护,除非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类似商品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很难获得救济。

      但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 ”(作品名称思考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具体信息如下:

      

      因此,申请人基于在先著作权对被申请人第25、26、35类的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三个案件关于著作权的认定

      最终商评委认定被申请人第26类注册的第11252996号“ ”商标、第35类注册的第11253486号“ ”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应被无效宣告。

      但是在被申请人第25类第11252605号“ ”案件中,商评委未支持申请人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请求。

      案件结果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优缺点

      ★优点-不受商品类别的限制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与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不受商品的限制,因此假设A企业在先取得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其他B企业在任何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注册了与其美术作品实质近似的商标,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在上述案件中,正是因为申请人对图形标志享有著作权,其成功对被申请人第26类、第35类的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缺点-要求系争商标与作品达到实质近似

      著作权获得保护也有严格的适用要件,即系争商标与要求保护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并且,系争商标注册人具有接触权利人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故,如果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其不能获得保护。

      在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仅将申请人美术作品中的文字单独在第25类上注册,这就导致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未达到实质近似,无法获得权利救济。但是,但是假设申请人在第25类上注册的“ ”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即可以通过在先商标权获得保护,因为商标不要求实质近似,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就足以使其通过商标权获得保护。

      (四)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注册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商标和进行著作权登记。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