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现场——二维码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庭审实录

2017-10-31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刘磊

  2017年10月26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2017)京73行初1370号二维码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集佳律所代理腾讯公司作为第三人应对银河联动诉专利复审委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庭审历经两个多小时,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庭及技术调查官的组织和指引下,均对各自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集佳律所孔繁文律师、刘磊律师出席本案审理。

  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联动”)于2006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9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06 1 0078994.4(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简单来说,该专利保护一种利用二维码本身的纠错功能,将二维码与logo标识进行叠加,达到商业宣传的效果。类似于下图中的二维码与金拱门:

  银河联动近几年来陆续向多家使用了所谓合成二维码的商家发送警告函,声称使用这种合成二维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并索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甚至将某些商家诉至法院。其中,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就是众多被发函企业之一。

  蒙娜丽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经催告未果后,蒙娜丽莎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将银河联动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腾讯公司在本案中被列为第三人,腾讯公司方才得知银河联动的上述涉案专利及主张权利的行为。

  腾讯公司经分析后认为涉案专利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此于2016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包括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等无效理由。

  经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于2016年11月28日做出第30662号无效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US 20090255992 A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银河联动不服上述无效决定,起诉专利复审委,腾讯公司列为第三人,方才有了本案。

  与此同时,虽然银河联动在中国大陆的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但其又将战场转至香港地区,使用其在香港申请的相同涉案专利将腾讯公司诉至香港高等法院。另据媒体报道,银河联动近日在香港举办记者招待会并接受各大媒体采访,高调宣布了此次剑指腾讯、阿里的专利侵权诉讼,即起诉腾讯财付通和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公司侵犯了其所拥有的ZL200610168072.2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专利权。正是由于上述诸多诉讼程序的存在,使本案的受关注程度空前高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合成二维码的系统,包括:

  合成装置,用于将原始二维码和视觉可读取标识合成以形成所述合成二维码,其中所述视觉可读取标识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原始二维码重叠;

  识别装置,用于读取和识别所述合成二维码;

  以及调整装置,所述调整装置调整所述视觉可读取标识的尺寸和/或所述视觉可读取标识相对于所述原始二维码的位置,直到被所述识别装置识别的所述合成二维码具有的误码率小于原始二维码的纠错率。

  而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用于提供一包括一条形码符号及另一图像的合成图像的方法,选择所述条形码符号及所述另一图像的相对尺寸及定位,以使所述条形码符号可由所述光学扫描装置进行机器读取且所述另一图像可由人进行视觉辨别。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1、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是否包括二维码;

  2、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4,说明书0039段、及附图2b是否能够公开除二维码纠错特性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尤其是权利要求4是否为一独立的技术方案;

  3、二维码本身具备的纠错功能;

  4、对比文件3的方案使用二维码时识读机器是否能够正确读取;

  5、涉案专利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是由于涉案专利而取得巨大的商业成功。

  经过法庭审理,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均得以查明。

  实际上,涉案专利仅仅是利用了二维码本身具备的纠错特性,将公知的二维码与logo标识重叠在一起,其并未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仅仅属于一个商业想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涉案专利美国同族申请同样被以本案D3作为对比文件的方式否定了其新颖性(35 U.S.C.§102(e)),同时,本案涉诉决定也认为其相对于D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可见,相对于D3结合公知常识而言,包括合成、识读、调整等全部专利特征在内,专利权人并未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存在任何技术进步,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此,涉案专利绝不应被赋予专利权的垄断保护。

  最后,关于二维码的成功,以至于成为当今商业社会最为重要的流量入口,这一方面要归功于二维码本身加入了Reed-Solomon纠错算法,为其广泛传播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腾讯、阿里等互联网科技公司所做出的不懈努力。然而,这与涉案专利并无关联。

  本案最终结果将择日宣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与本案相关的更多细节,可参见笔者的其他两篇拙作《银河联动二维码专利案件剖析》、《大国战略之二维码技术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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