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异议制度与国内之差异--管窥不同法系国家争取商标权的区别策略

2019-06-21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刚琴

      关键词:境外,商标,异议,私权自治

      随着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内商标权人在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总量近几年来快速上升。据专业商标数据统计机构数据结果展示,2014至2018年五年间,中国商标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境外国家或区域商标申请量从九万余件增长至十八万余件,涨幅近一倍。

      但由于各国商标制度和经济水平差异,国内商标权人在境外国家/区域争取商标权成本差别也是迥异。熟悉国际市场的品牌权人往往知晓,对比全球国家/区域,欧美区域律师办案基本按照小时计费,律师费用高昂。由于受中国商标相对高效经济的行政程序办案惯性思维影响,国内商标权人习惯于要求代理律师告知办案全程成本,比如说,当发现美国商标申请遇到抢注商标阻碍时,第一反应要求办案律师告知办案全程打包价,即要求知晓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程序全程费用。当获悉走完该国商标异议程序全程国外律师成本可能逾百万的情形时,较多国内商标权人则直接偃旗息鼓,放弃争取受阻申请商标的考虑。

      但在普通法系国家,遇见耗时耗费的多步骤商标异议流程时,是否真有必要望费而却步?笔者现剖析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异议制度与国内之差异如下,以期为国内商标权人总结出平常心积极对待普通法系国家/区域商标异议程序的有效策略。

      (一)异议程序设置的区别

      欧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异议制度大多是多回合制度。以马来西亚为例,官方设置的异议程序基本流程为:异议人提起异议→商标申请人提交答辩→异议人提交证据宣誓书→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宣誓书→异议人质证并补强证据→双方意见陈述→官方裁定。欧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印度等诸多国家/区域商标异议程序设置基本类似,中间往往仅就证据宣誓书顺序方面有所调整,且存在双方可以和谈的冷却期/延期制度。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中国大陆、哥斯达黎加等国,异议程序设置则较为简单,基本为:异议人提起异议→商标申请人提交答辩→官方裁定

      针对普通法系国家多回合商标异议程序,境外代理律师严格依据工作量计费的,走完全部流程收费动辄几万甚至上百万。这种多回合异议程序的设置,若当事人走完全程的,在费用和时间成本投入上往往远高于我国国内行政程序的商标异议流程,超出了国内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异议程序大多可几千成本完成的一般认知、甚或为预期,因而无怪乎国内商标申请人会对于这种多步骤商标异议程序望而却步。

      当国内企业走出国门的商标尚未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宣传或使用时,商标权人往往比较在意控制成本。而在成本控制需求和多步骤按时收费的商标异议程序成本无法完全可控的特征相冲突时,对于异议程序,国内商标权人则不太乐意投入成本触碰。较多已发现的境外商标抢注现象,往往因这一原因被商标权人放纵存在。

      对于以上普通法系国家/区域商标多回合异议程序,费时费力的弊端是否无解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现解析实践情形如下:

      (二)善用普通法系国家商标私权自治精神

      纵观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制度,不难发现,将商标权归类为私权、属于所有人私权自治范畴,这一精神在商标确权程序设置中往往会明显体现出来。例如,在欧盟、英国等较多欧洲国家,新商标申请审查中官方并不主动介入是否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的相对权利审查,从而不会基于存在混淆误认可能性的理由下发驳回,判断在后申请是否存在混淆误认问题的负担则完全移转由商标权人自行承担,申请程序中对于发现的相对权利冲突,则只能通过异议程序解决。此外,在这些国家,在相对理由商标驳回、异议程序中,冲突双方和解后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往往是能够在驳回、异议等程序中被官方无条件接受的,这与在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共存同意书审查员会基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判断结果而选择性接收的做法有明显差异。

      这种私权自治精神在异议程序中的体现,则为商标权人绕开多回合商标异议程序带来了可行性。

      (1)有效策略之善用异议无答辩即视为放弃申请的制度

      商标权私权自治精神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亦有充分体现,例如,在美国、英国、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诸多普通法系国家/区域,商标申请被第三方提起异议后,若申请人不答辩的,则无条件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商标将被登记为无效。对比中国大陆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中,即使被异议人不答辩的,国内审查员仍会尽职审查异议理由是否充分,且主动排查不充分异议理由、最终决定维持商标注册的概率较高。相较之下,申请人放弃答辩,则视为申请人主观无维持商标注册意愿,这一做法,也是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异议程序对比大陆法系国家程序的一大特色。这一特色,正是英美法系国家多回合商标异议程序大量案件能够得以提前结案的最常见途径,也是商标权人提起商标异议能够控制成本的关键

      换言之,在商标抢注情形中,若商标权人积极提起异议,而抢注人不答辩的,往往对于异议人并不会产生高额成本。此外,考虑到在普通法系国家多回合商标异议程序中,尽管异议人可能会产生多回合成本,被异议人相应多回合应答同理也会产生高额成本。实践中,商标抢注人往往心虚于抄袭的恶意事实,且异议答辩因缺乏正当理由支持、耗费成本、从而大概率难以被官方支持,因此,一旦遇到真正权利人通过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时,抢注人往往选择一开始就放弃。鉴于此,抢注中这种客观情形实际上促成了真实的商标权人能够高效维权。

      综上所述,针对抢注商标,普通法系国家多回合的商标异议程序设置往往可称为纸老虎性质的障碍。维权中,商标权人应当积极提起异议,不应当被看似可能高昂的全程成本费用威吓而放弃踏出第一步。

      (2)有效策略之积极协商共存、达成和解

      如以上所述,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制度设置往往体现了高度的商标权私权自治精神。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诸多普通法系国家能够被官方无条件接受,这为商标权人提前结束高昂的多回合商标异议程序带来了福音

      一方面,多回合商标异议程序对于异议方和被异议方双方都会带来的高额成本,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可以促进争议双方均有兴趣坐下来和平商谈。在双方均奔着善意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向努力前行时,达成最终的和解则并非为小概率事件。事实上,对比国内同类型商标冲突,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冲突经协商和解率远远高于国内商标。此外,从概率角度分析,在全球范围内,若非恶意抄袭,两个善意自主设计商标的不同主体商标标样、主营业务范畴当然大概率不会完全相同。只要商标标样不完全相同、品牌产品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则双方限缩权利至必要范畴达成共存、往往不会造成市场份额上的实质损失。这一事实为双方提供了较大的和平协商空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结束争议的,对于异议双方都将是省钱省力的有效措施。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成本高昂的普通法系国家,熟知商标制度的当地商标权人对于这一事实往往有充分心得,从而乐于与权利冲突方和平商谈。进一步分析,在欧盟、美国、澳大利亚、英国、马来西亚等诸多普通法系国家/区域商标异议流程中,大多间入了冷却期、延期等程序,这些程序主要用途在于给予异议双方充分和谈时间。这一程序设置,也体现了各国官方鼓励争议方和平解决私权冲突的态度。

      从以上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多回合异议程序看似费钱费时,但熟悉这些国家商标制度的,通过程序上提前结案的可行性以及争议双方人为的主动努力,极少案件需要走完全程。在此事实下,多回合的商标异议程序沦为纸老虎制度。希望揭开这一层面纱,能够鼓励国内商标权人勇于维权,积极在海内外争取己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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