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桃源大观”驳回复审案看含有县级以上地名商标的注册

2019-08-30
  •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邓象涛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6类“资本投资,经纪,不动产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担保,住所代理(公寓),保险承保,典当,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9147121号“桃源大观”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识中含“桃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融创为中国知名的地产集团,“桃源大观”为其开发的知名楼盘项目名称,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对“桃源大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对第29147121号“桃源大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二)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中“桃源”除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尚有“世外桃源”之含义,且“世外桃源”的含义比行政区划的含义更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本案申请商标“桃源大观”具有其他含义并强于地名的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分析如下:

      首先,申请商标中的“桃源”具有其他含义并强于地名的含义。“桃源”的文义并未指向县级区划地名,代理律师通过举证,对“桃源”进行百度汉语查询获知其有三个含义:1.“桃花源”的省称;2.指桃源洞;3.宋时临安县嘉会门外泠水峪,夹山多桃花,中有流水,人称桃源,为都人游集之地。在汉语的基本含义解释中,根本没有出现“桃源”作为县级区划的解释。

      同时,我们从小就学过一篇古文,陶渊明的《桃花源记》,该文中就描绘了,夹山多桃花,山中有流水的安宁和乐、自由平等之“世外桃源”美景。在中国古文教育的普及下,一般公众看到“桃源”会直接的联想认读为“世外桃源”。

      此外,“桃源”作为县级地名的知名度并不高,在“桃源”具有其他含义时,普通公众看到“桃源”会直接认读为“世外桃源”而非县级地名。显然,申请商标中的“桃源”具有其他含义并强于地名的含义。

      其次,申请商标“桃源大观”并非仅由地名组成,而是包含了其他组成要素,整体组合中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本案中,申请商标“桃源大观”并非仅由“桃源”组成,而是由四个具有实词含义的汉字“桃源大观”组成,其中“大观”指盛大壮观的景象,古文可溯及《红楼梦》大观园。显然,申请商标“桃源大观”组合描绘的是“世外桃源”、“大观园”这两个具有中国文化内涵的景观,即在申请商标的整体组合中,一般公众不会将其中的“桃源”二字单独挑出认读为县级地名,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京行终2576号判决书》也佐证了本案的观点:该判决认为:虽第14559989号申请商标“家在彩云南”中含有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云南”,但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构成要素,“家在彩云南”整体上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不宜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并无不当。

      再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桃源”县级区划。申请商标“桃源大观”源自申请人开发的知名楼盘项目,其使用在第36类的“资本投资,经纪,不动产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担保,住所代理(公寓),保险承保,典当,不动产出租”服务上,涉及更多的是不动产项目,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相关公众体验及接受相关服务总会选择到相应楼盘处,且“桃源大观”作为知名楼盘名,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获得了除地名和字面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桃源”县级区划,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

      最后,近年来,“桃源”及包含“桃源”的文字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获注册,其充分证明官方已经确认“桃源”二字作为商标注册的其他含义是强于县级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此,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

     

      三、通过本案引发之意的几点思考

      1.商标文字具有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论证极为重要

      此类案件,抗辩的核心是论证商标文字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本案中,通过引经据典,大量检索证明“桃源”二字的含义强于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且申请商标“桃源大观”虽然包含了“桃源”,但是整体不会被认读为县级行政区划名。“桃源”虽为个县级名称,但知名度不高,相关公众对其十分陌生,因此,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和该地区联系在一起,而是会和申请人相联系。

      2.强化商标的使用知名度以及列举在先相同类似已注册商标

      要证明申请商标自身的含义强于地名的含义,除了申请商标本身文义外,其使用及知名度也十分重要。经过申请人一方的大量宣传使用,申请商标“桃源大观”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申请人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且“桃源”作为地名本身较为生僻,商标经过使用的含义强于该地名的含义。此外,通过列举该案件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会为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3.类案件应视情况积极复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申请量与日俱增,被驳回的商标量也随之激增。很多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后,便放弃复审,从而使投入设计商标的心血付诸东流。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在商标被驳回的第一时间应积极联系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探讨分析商标含义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在咨询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复审,而不能一味的放弃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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