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四哥”异议案件看商标恶意抢注

2020-03-27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吴连瑜

 

  案情介绍

  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5月4日在第41类“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娱乐服务;培训;新闻记者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申请第30691780号“农村四哥”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并在2019年1月6日初审公告。泸州市子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在该商标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申请,主张如下:1、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村四哥”商标的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2、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3、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并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分析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权利的侵害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异议人泸州市子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王荣棋,登记机关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异议人成立之前,法定代表人王荣棋自2017年10月起使用“农村四哥”账号在今日头条、新浪微博、腾讯企鹅、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爱奇艺、UC大鱼、网易新闻上传以乡村生活细节为内容的短视频,并在全网内迅速走红,多次登上热搜榜单。

  异议人对于“农村四哥”商标的最早使用可以追溯到2017年10月23日,异议人一方上传的标题为《农村妈妈做了一道家乡特色菜,爸爸冒雨背90岁奶奶过来品尝》的视频,在西瓜视频上被数十万人点击播放。截至2019年1月,该视频已经有48万次的观看,258条评论,1974次转发,1072次收藏和221.7万次的推荐。

  在异议人泸州市子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后,王荣棋在2018年4月22日与今日头条有限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创作者与“西瓜视频”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另外,王荣棋(授权方)与今日头条有限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截至2018年11月,“农村四哥”原创视频在西瓜视频已获160万粉丝关注,累计播放量达4.4亿次。根据清博指数数据统计显示,在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6日西瓜视频周榜上,“农村四哥”排名第三,上传视频20个,总播放数362万次,平均播放量18万次,总评论数17320条。

  另外,异议人于2019年1月25日在四川省泸州市江城公证处针对“农村四哥”账户在“今日头条”平台投放的系列视频相关数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文件中显示:异议人在“今日头条”账户“农村四哥”累计粉丝数量213.8万,累计阅读量3.9亿。“农村四哥”账户结算提现页面,显示公司名称“泸州市子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易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可见,异议人泸州市子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荣棋自2017年10月至今在包括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在内的众多视频平台上发布“农村四哥”系列短视频,属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提供的服务范畴并且具有密切的关联。消费者很可能会基于对异议人的了解和信任,误认为标识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及引证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紧密的联系,进而选择与异议人毫无联系的被异议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最终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被异议人作为职业恶意抢注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可见,被异议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对大量知名APP名称、视频博主ID名称进行商标抢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异议人同时是“敬汉卿”商标的抢注人。

  2019年8月3日,一条题为《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如何维权的!》的网络视频在B站上引发网友关注,视频发布人是UP主“敬汉卿”。在视频中“敬汉卿”吐槽,自己用了22年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对方还给自己发了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其支付“敬汉卿”的商标购买费用或停止使用“敬汉卿”的名字。截至2019年8月6日10时,相关视频浏览量已突破1400万,近20万网友参与线上讨论。敬汉卿表示,他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商标无效申请,并正在搜集材料控告被异议人恶意抢注。

  同时,共青团方面也针对此事做出了回应,称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UP主可以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2015)知行字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关于再审异议人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在再审异议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异议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如被异议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一般的恶意注标人的注标行为不仅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还对在先权利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笔者认为可以将此类恶意注标人纳入“不诚信档案”,对规制商标注册市场的纯洁度和打击恶意注标人屡禁不止的不良之风具有积极的效果,同时该档案还可以作为之后案件审查的参考因素之一,便于简化对于“恶意注册”的审查流程,并且从立法精神角度出发,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