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直接申请的PCT案进入欧洲国家阶段后,如何处理欧审查员下发的关于细则161(1)和162的通知?

2020-07-17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郝琳佳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企业的创新力增强,中国企业在美国和欧洲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很多优秀的中国企业在国外设有研究所或者在国外存在直接与外方合作的项目或单位。针对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可以考虑直接在国外提交PCT申请,例如直接在欧洲提交PCT申请,然后进入期望的国家阶段。

  那么,在欧洲提交PCT申请,与在中国提交PCT然后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在后续的OA下发上有什么不同呢?笔者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般来说,一份中国提交的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第一次OA是欧局下发的检索报告(或部分检索报告),该报告包含实质性审查意见,申请人可根据是否继续申请通知来确定本次OA的答复期限。

  而在欧洲提交的PCT申请,与在中国提交的PCT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欧局同时也是国际初审局。理论上来说,欧审查员将可以参考欧局做出的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因此,欧审查员将会针对该欧洲提交的PCT申请下发关于细则第161(1)和162的通知。

  具体地,欧洲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1(1)规定,如果欧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并且欧局也是该欧洲PCT申请的国际初步检索单位,那么申请人将有机会对于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做出答复,并且如果适当,欧局将邀请申请人就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的缺陷进行更正,并且可在该通知下发的六个月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进行修改。如果欧局起草了一份补充检索报告,申请人将收到上述邀请,如果申请人没能履行或者对以上的邀请做出回复,那么本申请将视为撤回。

  I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has acted as the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and, where a demand under Article 31 PCT was filed, also as the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for a Euro-PCT application, it shall give the applicant the opportunity to comment on the written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or the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 and, where appropriate, invite him to correct any deficiencies noted in the written opinion or in the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 and to amend the description, claims and drawings within a period of six months from the respective communication. I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has drawn up a supplementary 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 an inv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rst sentence shall be issued in respect of the explanations give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45bis.7(e) PCT. If the applicant does not comply with or comment on an inv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rst or second sentence,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deemed to be withdrawn.

  由以上实施细则可知,欧局审查员针对欧洲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1(1)的通知下发的内容存在一定灵活性,即欧审查员可以先判断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检索报告是否合理,然后要求申请人是否必须要答复该通知。

  具体来说:

  如果欧审查员认为该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检索报告是合理的,那么他将邀请申请人对该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在该通知下发的六个月内进行评论,若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进行评论,那么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如果欧审查员认为不够合理,那么他也可以发出申请人可以在本通知下发的六个月内进行评论的161(1)的通知,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申请进行修改,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期限内提交修改,本申请也不会被视为撤回

  所以,对于欧洲提交的PCT申请在欧洲国家阶段的细则161(1)和162通知,专利代理师需要明确分辨该通知是否必须做出答复。欧审查员会在该通知的正文中写明他是否邀请申请人就书面意见或者国际初步检索报告进行评论,如果他没有邀请申请人进行评论,那么该细则161(1)和162通知可被视为是否提交主动修改的通知,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内对本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修改,这两种操作均不会导致本申请的撤回。但是如果欧审查员明确邀请了申请人进行评论,而申请人没能在六个月期限内提交评论,那么本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后果还是较为严重的。

  综上,专利代理师在答复欧洲提交的PCT申请的161(1)和162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不能由于两种类型的通知名称是一样的,而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不当的处理方式将可能使得申请被置于撤回的境地,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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