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果汁亮剑汇源罐头,最高院认定侵权、判赔1000万!

2018-02-09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菏泽汇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一案,最高院认定侵权,判赔1000万。

  汇源果汁是中国老百姓家喻户晓的果汁品牌,创建于90年代初,其申请于1999年、注册于2001年的第32类“ ”商标(2005年在同品类商品上申请新标识“ ”)自2002年以来被商标局、商评委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

  “ ”商标(第7400527号)申请于2009年、注册于2010年,核定使用在第29类罐头等商品上。“”商标(第242665号)申请于1985年、注册于1986年,核定使用在第29类罐头等商品上。前述两注册商标几经转手,最后受让人为北京天之高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天之高公司”);2011年11月起天之高公司直接或间接许可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菏泽汇源公司”)使用两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水果罐头、冰糖山药罐头、八宝粥等系列罐头,并将“汇源”登记为企业字号。“汇源罐头”迅速充斥市场。

  2014年6月“ ”两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汇源公司”)向山东高院起诉菏泽汇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索赔1亿元。被诉汇源罐头与汇源果汁对比图片如下:

  2015年7月,山东高院一审判决认定菏泽汇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菏泽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菏泽汇源上诉称其生产销售的系列罐头食品上使用的“汇源”商标是天之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其使用行为是经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故不构成对于北京汇源商标权的侵害。二审期间,天之高公司第7400527号“汇源”商标被商评委引证北京汇源公司两在先驰名商标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商评委裁定;天之高公司主张第7400527号注册商标是在先第242665号“汇源及图”基础商标的延伸,未获支持。此外,第242665号“汇源及图”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应予撤销。

  2017年12月,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综合考虑了菏泽汇源公司的主观恶意和第7400527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第242665号“汇源及图”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实,维持了山东高院关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成立的结论;菏泽汇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行为之时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意见,未得到支持。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类型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仅认定水果罐头为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应当为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的罐头系列产品;相应地,计算赔偿额时也应当考虑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两种侵权产品,同时考虑到菏泽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为让北京汇源公司利益得到补偿,让被诉侵权人菏泽汇源公司无利可图,改判赔偿额为1000万元。

   新商标法修改以后,一旦异议失利,恶意抢注的商标就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注册商标”,加重了此前已经出现的被诉商标标识属于注册商标给在先商标权人带来的维权困境。被诉标识审理期间仍属注册商标,原告的在先商标是否必须达到驰名才能受到保护?被告注册商标审理期间已被宣告无效,那么对被告此前的使用行为追溯侵权责任是否应以恶意为必要?最高院的这份判决,虽然在这两个问题上仍然是经典的“留白”,但至少给我们指出了大致的方向:被诉商标标识已经获准注册不是侵权人的有效“保护伞”;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系合法使用当时尚属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或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集佳代理北京汇源公司,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等多条战线发力并取得胜诉,全面压制了汇源罐头的各项抗辩意见,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另附判决书: ULL15175 最高院汇源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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