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一审胜诉

2020-06-19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集佳”)代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就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本周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集佳律师在本案一审代理过程中针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之规定,紧密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有关相关保护的详细规定,以及《王者荣耀》作为网络游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传播特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理与举证,最终成功迎来本案一审胜诉。

  本案亦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6月19日举行的“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中,作为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讲解。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bjipct)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游戏在2015年10月23日正式公布,同年10月26日上线后的短时间内迅速成为最具人气的移动游戏之一,在苹果手机上推出当日就登上苹果应用商店免费游戏下载量首位,同年11月8日就入选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并达到了450万的日活跃玩家数,在相关公众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本案诉争商标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由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在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该公司另陆续在第33类、第41类上申请了多个“王者荣耀”相关商标,并设立了“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腾讯公司遂就该裁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本案合议庭在本案中支持了我方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认为:

  1、《王者荣耀》游戏上线之初即在短时间内取得较高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2、《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其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领域,结合原告证据,“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

  3、诉争商标核定注册的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亦为日常生活领域商品,与游戏受众重合度较高,将诉争商标注册及使用在这些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挤占腾讯公司基于在先作品名称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

  4、同时结合前述知名度情况和受众情况,以及第三人申请多项相关商标的事实,第三人申请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王者荣耀”作品名称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要主张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基于《王者荣耀》游戏而享有的“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相关在先权益。这一在先权益蕴含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见诸于部分在先案例,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就具体适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这一权益的实质,是作品权利人基于作品本身的知名度进而获得的基于作品名称等作品的元素进行商业开发、获取相关商业利益的一种竞争法上的权益。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包括本案“游戏”这一类型在内,如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等,由于这些作品的文化属性,使得相关受众(读者、观众、玩家)对于作品中的元素产生很强的移情作用,使受众乐于购买、消费与作品名称、作品元素相关的合作商品、周边商品。作品的权利人也因而享有一种竞争优势,即上述法律给予保护的一种在先权益。

  本案中,第三人在腾讯公司推出《王者荣耀》游戏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获取了大量用户、赢得巨大商业成功后,抢注了与腾讯公司游戏名称完全相同的“王者荣耀”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

  接受腾讯公司的委托后,我们审慎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案例,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围绕“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特有性、该游戏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知名度、游戏相关在先权益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的关联性、第三人的恶意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举证和论理。鉴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日与《王者荣耀》游戏发布日距离相对不远,我们在搜集传统知名度证据之外也充分发挥了一定的互联网新思维,从该游戏与同类型游戏在同期搜索热度、覆盖率的比较,以及移动游戏在传播学上的特点等角度,进行了搜集和举证。最终从结果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主要是外国企业进行的基于作品元素的商业开发在我国也必将会日渐常见、范围日渐广大。本案一审判决也体现了法院依法对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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