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二审胜诉集佳代理BCS VS 永康宏跃专利侵权案

2020-07-28

  在BCS股份公司(以下简称“BCS”)和集佳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近日,最高法院针对BCS与永康市宏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宏跃”)涉及“农用驱动装置和相关工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永康宏跃上诉请求,至此,集佳代理BCS与永康宏跃专利侵权案获得最终胜诉!

 

  案件回顾

  专利权人BCS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创立于1943年,总部位于意大利米兰,在农用机械和绿植维护机械方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长期投入研发的基础上,BCS于2010年3月3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农用驱动装置和相关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5年9月9日获得授权。

  永康宏跃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宏跃740”、名称为“扫雪机”的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永康宏跃还通过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在线销售平台公开许诺销售、销售上述被诉产品,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BCS基于涉案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集佳受BCS的委托,于2018年向杭州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杭州中院于2019年7月判决永康宏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CS经济损失。

  永康宏跃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知产庭审理后认为永康宏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判决维持杭州中院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BCS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和意见陈述,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禁止反悔”。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针对涉案专利授权的实质审查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否定了原权利要求5和10的附加特征“大致倾斜45°”的创造性,在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中,BCS将原权利要求2-5和7-10的所有附加特征及说明书中部分特征分别合并到权1和6中,最终获得了授权。

  首先需要判断BCS在专利授权阶段的上述修改是否构成对“大致倾斜45°”技术方案等等同的其他方案的放弃。在一通答复中,BCS并没有针对特征“大致倾斜45°”进行对比分析,没有具体陈述特征“大致倾斜45°”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更没有指出该角度的区别可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且BCS指出的区别特征及技术效果与上述角度特征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上述修改并不导致技术方案被放弃的法律效果。

  因此,永康宏跃所称的“其产品的角度大于60度,BCS的限缩性修改导致对45度角技术方案的其他等同方案的放弃,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院认为,“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主动或应审查员的要求通过意见陈述对权利要求做出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如果该修改或陈述未被审查员采信,并未因此获得专利权,就不应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当专利申请人所作的修改或陈述属于通过增加或变更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改变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或者把权利要求附加的技术特征予以合并时,如果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清楚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技术特征等同的,人民法院应该审查其所作出的修改和陈述与授权后的该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有实质联系,是否存在对该技术特征予以限缩或放弃的事实,而不能仅因为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就认定专利申请人做出了修改,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全部予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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