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圣象集团,在相同类似商品的保护上首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2020-09-25

  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集团”),就第19类“木地板”上注册的“济象”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得胜诉判决。

  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其来源与“圣象”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从而破坏“圣象”商标与“地板”等商品建立的唯一和固定联系,减弱“圣象”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圣象集团是“圣象”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享有“圣象”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原告“圣象”品牌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2005年至今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第19类“济象”诉争商标,于2010年5月13日申请在“木材,胶合板,铺地木材,贴面板,三合板,地板,建筑用木浆板,纤维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等商品上,201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该商标的注册人虽然名义上是一家太阳能公司,但是却在实际使用中先是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添加“木地板”品项、后又通过当地登记的带有“圣象”企业字号的关联公司开展实际商标侵权行为。

  2019年7月5日,圣象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30日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圣象集团委托集佳律所就该案件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本案合议庭在本案中支持了我方基于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主张,认为:

  1、圣象集团成立于2002年,经过“圣象”木地板的持续使用、所获荣誉,能够认定“圣象”商标通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达到驰名之事实状态,进而证明在2010年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圣象”已经构成使用在“地板、木地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虽然诉争商标的注册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但是诉争商标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通过其在实际使用中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关联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能够判断诉争商标注册人的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3、诉争商标核定注册的第19类“地板,木地板”等商品和引证商标“圣象”核准使用的商品重合,将诉争商标注册及使用在这些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地板,木地板”商品上申请注册损害了“圣象”驰名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民行交叉保护的商标案件,集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就“恶意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这个条款,不仅针对“圣象”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这个事实状态进行了充分举证,而且结合关联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就诉争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中的恶意攀附行为进行了重点论述,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的司法精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成功迎来本案的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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