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美国:10类医疗器械与5类草药补品不构成类似

2020-12-23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深圳某生物医疗公司第10类“TRUEBP”商标申请(指定商品:医疗器械,监测设备等 )被美国商标局基于美国《商标法》37 C.F.R. §2.67条下发搁置通知。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8757400号“TRUBP”第05类在先申请中商标(指定商品:草药补品;营养补充剂)构成近似,若该在先申请中商标后续成功注册,将正式引证该商标下发驳回。目前,因其尚未成功注册(即存在最终不能成功注册,而不再成为阻碍的可能),因此仅下发搁置通知,以等待该商标的最终状态。

  集佳受深圳某生物医疗公司委托,指示美国外所律师,以双方商标无混淆可能,因此题述商标无需等待该在先申请商标最终状态为理由,答复了搁置通知。美国商标局接受我方争辩理由,并于2020年11月20日下发核准公告通知。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双方商标仅相差一个“e”,而整体外观、发音均较为近似,申请商品虽类别不同,但均与个人健康相关,可能均面向寻求保健产品的消费者,因此审查员认为构成混淆可能,因而下发搁置通知,以等待该在先申请商标最终状态。

  在复审争辩中,因标识近似度较高,可主要针对产品不构成类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角度进行争辩。具体包括:

  (1)两者在生产主体方面有所区分。申请商标的医疗器械在美国行业准入标准较高,且同时需要较高的技术,以生产相关设备。而引证商标指定产品的技术含量较低,从性质上来说也不属于药物。因此,生产双方产品的主体一般区别较大,一般不存在申请主体上的重合;

  (2)两者面向不同的消费群体。申请商标指定产品中的大部分面向医院等专业机构,操作亦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引证商标指定产品所面向的普通消费者有一定区别。

  总体来说,虽然美国商标局对于近似的审查较为灵活,跨类驳回十分常见,但其注重实证。遇到驳回,从双方产品的性质、销售渠道、面向的消费者的区别,进行深入和有依据的分析,并就商标相同部分在类似领域的共存情况、显著性进行细致分析,则美国审查员一般接受争辩理由、克服驳回把握较大。这与美国审查员驳回商标本身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需就产品关联度提供证据证明也有一定的关系。

  在申请美国商标时,如遭遇在先近似商标,一定不要凭感觉认定产品是否近似而做出判断。而需要从市场的角度,切实分析双方的产品是否存在关联。从切实证据的角度,能够更有效地判断近似商标的克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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