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021-12-2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杨晓伟

  

  202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目的在于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移转化,指导企业(产)和高等院校(学)、科研机构(研)做好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防控相关法律风险。

  该《指引》主要从合作项目所涉及的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出发,例如归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归企业所有、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对不同知识产权处置方式进行了七种划分,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学术发表和保密的问题。例如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下,引入合作企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磋商转让或许可的模式,以加快专利技术商业化进程;还涉及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情况,避免多个权利主体在知识产权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避免多方参与反而不利于决策的情况发生,促进职务发明的顺畅转化。

  产学研合作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较长时间的发展。高校积极参与其中,有些产生了较好的商业效果。但是实践中因涉及多维问题需要考虑操作的复杂性。

 

  一、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这是一个基本问题,但仍然有人甚至是高校的研发人员对权利归属缺少明确的法律认识。笔者碰到一些高校科研人员作为发明人,在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时,试图以个人名义作为申请人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产学研合作中涉及专利申请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了明确规定。

 

  二、技术入股后的分红问题

  产学研合作中除了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有时也会涉及技术入股的问题。例如高校或科研院所以专利权作价入股到企业中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权利人以技术入股,作价3000万,以50%的股份(当然这是一个很不好的股权结构,涉及公司法经营决策的问题,此处不再展开描述)入股某企业。该权利人擅长研发而不善经营,公司由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经营。公司经营很顺利,但是连续几年未给专利权人分红。

  这涉及知识产权和公司法的交叉问题。技术入股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簿要求分红,或者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向法院请求强制查阅公司账簿,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

 

  三、产学研合作中股权转让问题

  比较典型的是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案。褚健作为科研人员的创业与校企、校方之间有各种牵连,成为日后因股权转让被指控涉嫌贪污伏笔。例如,浙大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浙江大学全额投资的国有企业,产学研合作中,将投资到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现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褚健为创办人)的300万转让给中控软件,但是双方未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履行相关的评估立项、评估备案和批准手续。

  虽然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后续确认这一股权转让,并表示该股权转让没有给浙江大学和浙大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造成任何损失,也未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但是检方还是认为褚健通过类似上述转让的几次低价转让股权行为,涉嫌侵吞骗取差价达数千万余元。最终褚健在已被羁押三年零两个月之后,以贪污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获刑三年零三个月。

  本案在学术界引发广泛热议。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与商业结合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未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履行相关的评估立项、评估备案和批准手续行使的具有程序瑕疵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上述《指引》中提到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应与其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技术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类似上述股权转让,成果完成人与校方、科研机构之间的股权渗透复杂情况没有具体说明。

  实践中,在进行产学研合作中,成果完成人作为企业一方与校企、校方进行合作受让股权时,建议事先取得教育部门、国资管理部门的同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程序规定,避免出现程序瑕疵,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产学研合作中权利转让和许可问题

  根据《指引》的规定,企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高校或科研院所(及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就相同或类似项目、相同或类似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与甲方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的磋商或交易。但是这是在企业和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的限制。

  在清华大学教授付林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付林与某A企业之间未能达成专利权转让和许可协议,并与B企业最终签署专利权转让和许可协议。A企业三次向检察院举报付林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最后一次举报后,付林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经过两年半侦查时间检方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在这起案件中,受损失的不止是付林个人,而是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的积极性。产学研各方在合作中应该对科研人员、科研活动及其规律保持尊重。如果虚假举报属实,相关涉事主体需要为虚假举报及后续的羁押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产学研合作中的商业秘密问题

  《指引》中涉及产学研合作中的保密问题,规定了学术发表、产品研发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与知悉保密信息的关联企业员工或学生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并可根据项目保密级别组织保密宣贯或保密培训。例如,企业应当注重保障高校或科研院所其学生的学术发表权,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学生应当履行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见不鲜,除了私下协商进行赔偿或达成许可使用之外,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因各方涉及深度合作,因此,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做好保密宣传,以法律为准绳约束各方的行为,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保障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应有的商业效果。

 

  六、结语

  上述《指引》的印发,为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权属、使用、学术发表和保密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对于切实有效的降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行为准则。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并不是孤立的权利,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是孤立于其他部门法的行为。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与刑事责任、其他民事责任尤其是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的交叉,在法律体系下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提高产学研的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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