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热水器梦断“禁令”,侵犯“OPPO”手机驰名商标被判赔100万

2021-06-08

  2018年7-8月间,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丽臣”)准备召开“OPPO智能热水器”发布会,遂立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禁令后,追加“OPPO”热水器商标许可方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橡塑”)为共同被告,并于2020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超范围使用其2005年申请的“OPPO”沐浴用设备注册商标,侵犯OPPO手机驰名商标;两被告虽规范使用其2015、2017年申请的两枚“OPPO”沐浴热水器商标,但OPPO手机在先驰名商标可禁止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结合OPPO手机驰名程度、禁令下达后被告侵权行为继续等恶意因素,一审判赔100万。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中超橡塑前述2005年、2015年、2017年分别申请的第11类三枚“OPPO”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被北京高院维持,被告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021年6月,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OPPO”被认定为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上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至第11类“沐浴热水器”,不再评述权利冲突的问题,维持100万判赔。

  本案中,OPPO公司综合运用诉前行为保全及民事侵权、行政确权交叉打击手段,不仅在第一时间制止了侵权行为,且最终将抢注长达16年的注册商标连根拔除,取得行政和民事诉讼的全面胜诉!

 

  基本案情

  OPPO公司是手机和音乐播放器领域的领军企业,其OPPO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2005年申请了第4571222号“OPPO”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4月28日经续展至2028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等商品上。2018年6月,该商标转让至OPPO公司名下。

  2005年8月15日,中超橡塑的法定代表人许志未在第11类申请第4837942号“OPPO”商标,在“抽水马桶、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予以公告,驳回了“热水器”等商品,2008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并于2015年11月转让至中超橡塑。2015年3月3日,中超橡塑申请第16431780号“OPPO”商标,2016年8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浴室装置、沐浴热水器、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2017年1月11日,中超橡塑申请第22579303号“OPPO”商标,2018年2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沐浴热水器”等商品上。

  2018年8月,中美丽臣在网站上发布OPPO智能热水器的发布会广告,在智能热水器商品上使用OPPO商标,并使用“OPPO更多年轻人选择的智能热水器”、 “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打造更多年轻人选择的智能热水器”广告语,进行招商加盟活动。同时,中美丽臣的员工张健富在微信聊天和朋友圈中称“OPPO这个品牌容易招商,容易吸款,牌子响容易走货……OPPO手机在一个城市开三个店,我们就在那个城市开五个分销网点”、“泉天下练手OPPO品牌,强势进军智能热水器行业。OPPO—更多年轻人选择的热水器。全国招商,报名启动”、“感谢已经打款加盟OPPO的代理商,我们一起建立绿色长城”等。2019年3月,中超橡塑在官网上展示的多款热水器产品均使用“OPPO”商标并有“OPPO卫浴招商加盟”的宣传内容。

  2018年8月,OPPO公司向广州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并起诉。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停止在邀请函、发布会、热水器产品上使用“OPPO”商标和上述广告语。

  广州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第4571222号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已驰名,被告的第4837942号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热水器,被告在热水器上使用“OPPO”商标属于超范围使用,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同时,即便第16431780和第22579303号商标核定的商品有“沐浴热水器”,没有超范围使用,但由于智能热水器与手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商标的使用。被告方提出上诉,称其是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代理概况

  集佳律所在行政诉讼阶段代理了第4837942号、第16431780号和第22579303号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同时,代理了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

  首先,集佳律所代理第4837942号 “OPPO”商标无效宣告的案件中,北京高院认定商标申请人许志未和中超橡塑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高度近似的“MEIDA”、“帕丁熊PATTIN BEAR”和“尚朋堂”等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应根据原商标法41条宣告无效;其次,在第16431780和第22579303号两枚“OPPO”无效宣告案件中,北京高院纠正了北京知产法院仅评述41条不正当手段抢注、不评述13条驰名商标的裁判思路,认定该两枚注册商标侵犯OPPO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在依13条保护的前提下不再评述41条“不正当手段”。

  在侵权案件的二审期间,集佳律师从被告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OPPO”在手提电话上驰名、“电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与“沐浴用设备”不是相同商品、智能热水器与手提电话具有密切关联以及侵权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均具有明显的恶意等方面入手,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全方位锁定侵权成立且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

  广东高院判决OPPO公司胜诉,认定:

  (1)在被诉行为发生前,我方第9类的第4571222号“OPPO”商标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驰名;

  (2)在热水器上使用与“OPPO”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联系,减损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侵害驰名商标权;

  (3)三枚抗辩商标已被成功无效宣告,商标自始无效,不再构成权利冲突;

  (4)被告方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均具有明显恶意,应予赔偿。被告方在多个类别上抢注多个案外知名商标,攀附恶意明显;在被起诉且一审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长达半年时间,仍不停止侵权;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攀附驰名商标,包括带有明显攀附意图的聊天记录、使用绿色为主调色和使用类似的广告语。

  据此,广东高院判决中超橡塑赔偿100万,中美丽臣对40万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行政诉讼助力民事侵权诉讼的经典判例。一方面,我方在行政诉讼中成功将被告方的3枚注册商标包括2005年申请的商标无效宣告,使其无法在侵权案件中以“使用自有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另一方面,行政案件中 “恶意”情形也被纳入侵权案件进行综合考量,注册中的“恶意”和使用中的“恶意”相结合并进一步加强,共同夯实了损害赔偿的判赔数额。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