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维权获胜:成都中院判决成都财智构成商标侵权和权利滥用

2021-08-11

  近日,集佳律所代理金蝶公司诉成都财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一审胜诉。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财智公司在销售财务软件时使用“金蝶”和“Kingdee”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恶意抢注“金蝶妙想”商标并滥用商标行政程序以及恶意投诉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共计130万元。

 

  基本案情

  金蝶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及配套的财务凭证纸的销售等。金蝶公司在财务软件和财务凭证纸领域深耕多年,对“金蝶”品牌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

  金蝶公司拥有第1505793号“”商标、第26760297号“”商标、第4362974号“”商标、第28658925号“”商标及第187903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涉案商标1-5”)。其中,涉案商标1于200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涉案商标2于201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涉案商标3于200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涉案商标4于201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分类账本、表格”等商品上;涉案商标5于2017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纸、分类账本”等商品上。

  2008年4月7日,黄洋与金蝶公司签订《金蝶员工入职声明》,其后作为该公司西部区总监负责采购物流、成都直销工作。2012年7月2日,财智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办公用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等。2013年7月5日,黄洋从金蝶公司离职后加入财智公司。2013年1月1日,据财智公司申请,经金蝶公司授权,财智公司成为成都地区金蝶配套产品的金牌合作伙伴,一直持续到2014年12月。2015年3月,金蝶公司开始使用“金蝶妙想”商标,至2015年6月,金蝶妙想商标在财务软件及财务凭证纸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8月12日,黄洋成为财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00%,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后更换,在本案开庭时作为财智公司员工参加诉讼。

  2015年初,财智公司在授权终止后,继续在财务软件及凭证纸商品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仍在销售金蝶软件及其配套的凭证纸。在销售的财务凭证纸商品上以及宣传推广中标注“适用于金蝶”,同时突出使用“金蝶”“Kingdee”标识。此后,财智公司更是先后于2015年11月和2017年11月在第16、9、3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第18233177号、第18233130号和第27329567号“金蝶妙想”商标。其中第18233177号“”商标于2016年12月14日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另两枚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国知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注册。2017年12月8日,财智公司利用其恶意抢注的“金蝶妙想”商标,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在“京东”平台对金蝶公司经营的店铺进行恶意投诉,称其店铺内多处使用“金蝶妙想”侵害其第18233177号商标。金蝶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商标申诉书》向京东平台进行答辩。此后,被财智公司作为权利基础的第18233177号商标经金蝶公司申请,于2018年2月6日被国知局宣告无效。

  金蝶公司认为财智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7月起诉财智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1年7月20日审结。

 

  二、代理概况

  集佳律师与金蝶公司共同对财智公司的官方网站、财智商城、京东“财智表单旗舰店”、“财智表单”微信公众号、QQ空间等侵权行为以及恶意的事实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挖掘和固定。同时还搜集和梳理了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原被告双方的授权代理和解除的证据、相关公众发生混淆的证据等。在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商标权利滥用规制”进行专题调研后,开始正式代理本案诉讼。

 

  三、法院判决

  经审理,成都中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本案判决,判令财智公司:

  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上述5枚涉案注册商标的标识;

  2.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05793号和第26760297号注册商标的财务软件;

  3.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37026元;

  4.在“深圳晚报”“成都商报”的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以及在京东“财智表单旗舰店”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反法二条来规制商标权利滥用行为”以及“商标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两个方面。

  本案是继浙江余杭法院在2018年3月作出的“拜耳”案、上海闵行法院在2020年9月作出的“碧然德”案以来,通过反法二条诚实信用条款来规制商标权利滥用的经典判例,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滥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此类案件审理的司法进程。本案中,财智公司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恶意抢注“金蝶妙想”商标,并利用不当取得的商标针对原告的“金蝶妙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在京东平台上针对金蝶公司的线上店铺进行投诉,意图获取非法利益,干扰金蝶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市场经营活动,其商标权的行使具有明显恶意,超越了正当限度,构成权利滥用,违反反法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权利滥用的界定,该案判决从诚实信用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层层递进,援引最高院公报案例“歌力思”案论证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

  此外,本案还清晰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第一,财智公司销售的财务凭证纸,使用“适用金蝶软件”“适用软件:金蝶……”等字样,以及在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适用金蝶软件”等宣传用语,更多指向的是财智公司的凭证纸商品可以适用于或应用于金蝶KIS等软件商品,指示的是商品的功能作用,属于对商品功能或用途的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第二,财智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软件、财务凭证纸时,突出使用“金蝶”和“Kingdee”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分别侵犯金蝶第9类软件、第16类纸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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