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新西兰前总理昵称被抢注,前总理提异议成功维权

2021-08-09

  ▶本期案例

  近日,一起新西兰前总理以个人名义提起商标异议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2018年9月,名为“J C Benson”的申请人向新西兰商标局提交了2件“Aunty Helen”商标申请,分别指定第41类“出版”服务、第25类“服装”以及第35类“与服装相关的零售、批发服务”。

  Helen Clark是新西兰第37任总理(1999-2008年在任)。“Aunty”含义为“阿姨”,在新西兰尤指社区内的女性长者。Helen Clark女士在其担任总理期间,在新西兰被广泛地称呼为“Aunty Helen”(海伦阿姨)。

  新西兰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并没有驳回这两件商标申请,两件商标顺利地走到了异议公告期。Helen Clark女士在公告期内主要基于“混淆误认”(新西兰《2002商标法》第17条(1)款(a)项)和“申请商标系基于恶意”(新西兰《2002商标法》第17条(2)款),对2件商标申请提起了异议。商标申请人进行了异议答辩,双方历经证据交换、听证阶段,最终新西兰商标局于2021年6月作出异议决定,支持了Clark女士的异议理由,决定这2件“Aunty Helen”商标不予注册。

  针对“混淆误认”条款,商标申请人辩称:HelenClark女士并未将“Aunty Helen”作为商标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Clark女士本人也从未自称为“Aunty Helen”,仅是第三方所起的昵称;“Aunty Helen”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注册标准。针对“恶意”条款,商标申请人称:其在电视采访中看到过Clark女士声明无意将“Aunty Helen”注册为商标,但他认为“Aunty Helen”发音很好听,这对他来说是一个宝贵的商业机会,所以申请注册这2件商标;而且Clark女士也并未提供证明其具有恶意的证据。

  在证据阶段,Clark女士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公众将其称呼为“Aunty Helen”,以及“Aunty Helen”均指向Clark女士。而商标申请人则提交了其打算使用该商标的计划、商业行动等材料,以及相关案例主张“混淆误认”条款被支持的前提需异议基础商标经使用有知名度。

  最终,审查员认定:“Aunty Helen”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是经过Clark女士批准或认可的,支持了异议人基于“混淆误认”条款的异议理由;并认为商标申请人在明知“Aunty Helen”是前总理的昵称、公众会将“Aunty Helen”与Clark女士形成对应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商标;此外,该商标申请之时还指定第36、39、45类,包括“政治筹款、与政治事件相关的交通预订、提供有关政治问题的信息”等服务,之后申请人删除了这些服务,申请人欲借前总理Clark女士知名度的意图十分明显,支持了异议人基于“恶意”条款的异议理由。

 

  ▶律师点评

  本案有趣之处在于这并非常见的两个商业主体的商标之争,而是一位卸任政治家对其昵称的一种保护。

  根据新西兰《2002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若申请商标包含人名,新西兰商标局会驳回商标申请,要求提供该人的书面同意函,表明所包含的人名其本人同意这件商标的申请注册。本案商标“Aunty Helen”字面含义为“海伦阿姨”,并非具体的人名,推测这也是“Aunty Helen”商标通过实质审查的原因。笔者在商标注册簿上也检索到“AUNTY DEE”“Aunty Von's”等类似的注册商标。然而,本案中,“Aunty Helen”在新西兰广为人知,被大量新闻媒体用来指代前总理Clark女士,因此“Aunty Helen”已与前总理Helen Clark女士形成对应关系,作为商标使用,的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是与Clark女士有关,而申请人明知“Aunty Helen”指代前总理Clark女士,审查员也结合了申请商标提交申请时还指定与政治筹款等与政治领域相关的服务,后又删除的行为,认定申请商标系基于恶意。此外,该申请人还申请了“JACINDARELLA”(新西兰现任总理全名为Jacinda Kate Laurell Ardern),之后又撤回了申请,本案中审查员也将该行为纳入是否具有恶意的考虑范围。

  横向对比,在澳大利亚,《2005商标法》第43条规定,如果由于商标或商标中包含的标志本身具有某种含义,将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可能会欺骗或者混淆的,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虽然第43条是立足于商标标识本身的含义,但实践中,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已多次证明,如果有人寻求注册名人的姓名、昵称,名人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在异议程序中基于第43条支持异议的情形也较常见。在我国,对包含名人姓名、笔名、艺名等的商标,一般驳回、异议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规定,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3条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内涵类似。

  此外,在名人姓名被抢注的案件中,证明名人姓名知名度的同时,搜集抢注人恶意证据,例如是否同时抢注其他商标、是否存在囤积商标、售卖商标等行为,可侧面佐证申请人的恶意。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