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解读系列(六)——美国商标申请日

2022-11-2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 严雨蒙

 

  【系列导读语】

  021年1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新一版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自该指南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成为商标审查员和代理人的重要工具,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受到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受此启发,为方便中国企业及出口商标代理人更好的了解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国——美国的商标审查制度,“集佳”现推出《美国商标审查指南》(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MEP)解读系列。希望通过我们对该指南详细的介绍、中美制度的对比,让中国企业和商标代理人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美国商标申请注册保护制度。

 

  美国作为以“商标使用在先”为基本原则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国家,其商标注册制度系为减少商标争议以及平衡与世界其他国家商标制度的差异而设立。为协调使用在先原则,美国商标申请日作为用来确定美国商标“推定使用优先权”(Constructive Use Priority)的日期具有特殊的意义。《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200章对于商标申请日授予标准、作用、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日被取消后的救济途径,以及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美国的申请日特殊事项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围绕第200章展开解读,希望能帮助中国申请人初步了解美国商标的申请日制度,以期更顺利地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

 

  一、美国商标申请日(Application Filing Date)概述

  1.申请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在实际使用、意图使用或基础国在先注册/申请中择一作为申请基础提交申请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将以收到完整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该商标的申请日。

  2.申请日在商标审查中的作用

  前述申请日通常即商标的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当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会基于商标的有效申请日进行在先权利检索,引证申请日早于前述有效申请日的近似商标驳回或搁置相关商标申请(如果有)。

  但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1)当申请人基于基础国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基础国商标的申请日将被视为该商标在美国的有效申请日;

  (2)如果申请人以意图使用为申请基础的主簿申请转为副簿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使用声明之日视为有效申请日。

  3.申请日的特殊意义

  在美国,商标申请日也被当作商标的推定使用优先权日。申请主簿商标即构成对该商标的推定使用(Constructive Use),若该商标后续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将基于推定使用日在其注册商品和/或服务上享有全联邦范围内的推定使用优先权(Constructive Use Priority),可以此对抗其他在后申请/使用近似商标的第三人,但不能对抗在先权利人,即仍可能被其他在先使用的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或诉讼。

 

  二、美国商标申请要求

  无论是主簿或副簿申请,申请人都需要通过USPTO的电子申请系统(以下简称“TEAS系统”)提交以下材料/信息:

  (1)申请人详细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企业组织形式、国籍、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2)申请人的美国代理律师的收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3)清晰的商标图样;商品和/或服务的清单;至少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申请费。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如以邮政局信箱地址(post office box)作为申请人地址提交,仅能够符合USPTO对收信地址(mailing address)的要求,可被授予申请日;但不符合USPTO对居住地址(domicile address)的要求,在后续审查中会被下发审查意见要求重新提供具体的经营地址作为居住地址。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单独的商标图样,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样本但没有提交单独的图样,即使商标样式在该样本中有所展现,但该申请依然是不完整的,不会被授予申请日期。

  收到申请后,USPTO将首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上述最低要求。若符合,将以申请材料的收到日期为申请日(Filing Date);若不符合,该申请将被视为非正式或不完整的,不会获得申请日期且将失效。

 

  三、未被授予申请日或申请日被撤销的救济

  若一件商标申请已获得申请日,后续却被审查出提交时不满足最低要求,或虽满足最低要求,但申请人在原申请之日没有申请资格,美国商标局将撤销对应的申请日。

  如果申请人认为美国商标局拒绝授予申请日或撤销申请日有误,可自“不完整商标申请通知书”(Notice of Incomplete Trademark Application)签发之日起的2个月内请求恢复申请日。但需要在TEAS系统中重新提交一件商标申请,收到新的申请号后,申请人可在TEAS系统上通过“请求表格(Petition Forms)”请求恢复原申请日。申请人请求时应当(1)注明新申请的申请号;(2)说明原申请日是被错误拒绝或撤销的原因;(3)附上前一件申请收到的“不完整商标申请通知书”。

 

  四、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美国的申请日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66(a)条,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可通过“马德里指定美国”的方式,要求将对国际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美国。美国审查员会根据《美国商标法》和《审查指南》对马德里指定美国申请进行审查,关于马德里指定美国商标申请日,有以下特殊情形:

  (1)如果申请人在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时即请求将保护延伸到美国,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将被视为其在美国的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在后期方才指定将保护延伸到美国,该商标的美国申请日期则为国际局(International Bureau)记录的后期指定日期。

  (2)前述申请递交是否满足最低要求的审查,由国际局在向美国商标局发送申请前,依《美国商标法》第66(a)条进行。

  (3)申请人若想主张优先权,需在优先权基础国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将优先权主张和马德里国际申请或后期指定请求一同提交给国际局。国际局会将该主张作为马德里指定美国申请的一部分一并发送给USPTO审查。

 

  五、结语

  综上,根据上述美国商标申请日相关制度的介绍,对于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建议中国企业委托具有合格资质且专业的美国律师来提交,以避免因不完整递交而影响获得有效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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