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解读系列(十)——美国商标异议、无效和两项新增单方撤销程序

2023-02-10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 严雨蒙

 

  【系列结语】

  随着本篇文章也即系列第十篇文章的发布,我们的《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解读系列暂时告一段落。自2022年9月起,本系列文章对《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中关于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的主要规定从审查标准到审理程序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并结合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对中美两国的商标制度进行了对比,以增进中国企业和商标代理人对美国商标制度的了解,为中国企业出海在知识产权领域保驾护航。受篇幅限制,对于部分未在本系列文章中详细展开的美国商标实务问题,我们后续也会以专题文章的方式与大家分享。

  至本篇文章发表,《<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解读》系列专栏正式完结,但集佳对海外商标制度的探索仍会继续,并将继续以系列专栏的形式和大家分享其他海外国家/地区的商标制度和经典案例,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美国行政阶段的商标争议程序包括异议程序(Opposition)、无效程序(Cancellation)和2021年12月生效的两项新增单方撤销程序(Ex Parte Proceeding)。分别规定在美国《商标法》第13条a款、第14条及第16A、16B条。

  与美国《商标法》的前述规定相对应,《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第1503、1607和1716条亦对商标异议、无效程序和两项新增单方撤销程序的审查进行了指导性规定。本文将以《审查指南》的规定为基础,结合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程序手册》(下称“TBMP”)[1]的规定,从实务角度向读者介绍这四项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流程以及彼此之间的异同,以期使中国商标权利人更加了解美国行政阶段的商标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为中国商标权利人在美国维护商标权利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美国行政阶段的商标争议程序概述

  异议程序:美国《商标法》第13条a款规定,当任何人确信一个商标在主注册簿上获准注册会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三十天内向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下称“TTAB”)提出异议。

  无效程序:美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当任何人确信一个已在主注册簿上成功注册的商标会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向TTAB提起无效程序,要求TTAB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美国的商标“无效程序”相当于中国的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统称(即统称为“Cancellation”,下文简称“无效”),中国商标撤销程序的主要理由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2]即属于美国无效程序的理由之一。

  单方撤销程序:除前述两项传统双方程序外,2021年12月18日美国《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生效后,两项新增单方撤销程序,即单方删除程序(Ex Parte Expungement)和单方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进入实施阶段,以允许第三人通过较低成本和较简单程序更为快捷地对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美国《商标法》第16A、16B两条也对这两项新增程序的适用条件、流程和限制作出了补充规定。

 

  二、双方程序:异议(Opposition)与无效(Cancellation)

  美国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由TTAB审理,遵循联邦民事诉讼诉答、证据等规则,整体上类似于小型民事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虽无需亲自出庭,但将参与互相质询、披露证据、辩论等环节,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且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推动程序,双方可以自主递交各种法律规定的动议(Motions)主张,如申请搁置程序以等待和解的动议(Motion for Suspension for Settlement)、申请简易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申请强制披露的动议(Motion to Compel Disclosure or Discovery)、申请制裁的动议(Motion for Sanctions)等等,整体程序复杂且灵活度高。走完美国异议或无效的全部程序通常需要花费2-3年,期间亦将产生高额律师费,因此大多数异议或无效案件在正式进入审理阶段(Trial)前便以一方放弃或双方达成和解而结案。

  1. 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有何区别?

  总的来说,异议针对的是未决申请,而无效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因此这两项程序的提起时间不同,不同异议/无效理由的适用条件也有一定区别。

  美国商标申请与国内一样采取先实审后公告的制度。异议程序旨在阻止已通过实审的不合理商标成功注册,需在商标申请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0天公告期内提出,可向TTAB书面申请将异议期限延长。

  无效程序旨在撤销已注册的不合理商标。但商标注册满5年后,申请人仅可基于美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特定理由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其余无效理由如常见的与在先商标混淆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将不再适用。美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不受商标注册满5年限制的无效理由包括:注册商标已泛化为指定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具有功能性,或已被放弃,或包含特定在世个人的姓名且无授权,或其注册是以欺骗性手段取得,或其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2. 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有何共性?

  常见的异议/无效理由均包含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恶意、未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或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及可能导致在先知名商标淡化等。此外,异议和无效在程序进展上是大体相同的,均规定在TBMP第400-900章。具体而言,完整的异议和无效程序包含以下法定程序:

  (1)申请人立案阶段(Notice of Opposition or Petition of Cancellation)

  异议申请人向TTAB提交异议通知书,无效申请人向TTAB提交无效申请书,并在其中说明其提起异议/无效的基础(Grounds)和具体理由。

  (2)被申请人答辩阶段(Answer)

  被申请人需在官方通知下发之日起40天内提交答辩书。若期限内未答辩且未提供合理未答辩理由,官方将下发不利于被申请人的缺席判决(Judgment by Default),裁定被申请商标失效。

  (3)搜证阶段(Discovery)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30天内双方律师会召开搜证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来讨论和解可能、后续质询和披露计划等。搜证会议结束后,双方正式进入搜证期。通过初步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互相发送并答复正式质询(Interrogatories)和披露要求(Requests for Production),专家证词披露(Expert Disclosures)等环节完成双方间的证据披露。

  (4)审理阶段(Trial)

  搜证阶段结束后,案件将正式进入审理阶段。区别于法院诉讼程序,异议和无效程序的审理不会直接召开现场庭审,而是通过“举证期(Testimony Period)”的方式进行,双方通过向TTAB提交书面的证据文件举证并就法律依据、案情、证据证言等内容提交简短陈述(Brief),如希望进行口头辩论,需一方主动申请召开口头听证会(Oral Hearing)。

  (5)TTAB下发最终裁定(Final Decision)及后续救济

  TTAB官员作出最终裁定后,会将裁定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并在官网上公开裁定结果供公众查看。当事人不服裁定结果的,可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TTAB提出重新审理(Request for Rehearing)、复议(Reconsideration)或修改最终决定(Modification of Final Decision)的请求,或在裁定作出之日起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Appeal)。

  由于以上两项双方程序复杂且耗时较久,对于一些时间和成本有限的商标权利人来说,并不是最优的维权选择且可能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争议。因此,为了打击部分商标注册后不进行实际使用的“占坑”行为,提高商标争议的审查效率,美国《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出台了两项可单方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新程序,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快捷、更有效、更经济地打击不合理占位的虚假注册商标的工具。

 

  三、单方撤销程序:单方删除(Ex Parte Expungement)与单方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

  如上文所述,《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最终规则实施条款自2021年12月18日起生效。该法案对美国现行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其尤为关注商标的实际使用问题。该法案新增的美国注册商标单方撤销程序包括单方删除程序和单方重审程序,旨在改善不合理占位行为泛滥的现象,打击虚假注册,保护合规注册。前述单方撤销程序在审理程序上更接近中国的行政阶段商标撤销程序。USPTO自2021年12月27日起正式受理单方撤销程序的申请。

  1. 单方删除程序与单方重审程序的区别和共性

  单方撤销程序分为单方删除程序和单方重审程序,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6A、16B条及《审查指南》第1716条的规定,笔者将这两项程序简要对比如下表:

  单方撤销申请人可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在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服务上的注册,根据《审查指南》第1716.02条b款,申请书需包括a)一份经核实的声明,声明申请人已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reasonable investigation of nonuse),说明所依赖的信息来源、何时何地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以及撤销申请的相关依据;b)能证明注册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单方删除和单方重审在申请程序上大体相同,具体可参考下图:

   2. 两项单方撤销程序与双方无效程序的区别

   为方便国内权利人了解并在实际商标争议案件中更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程序,笔者将单方撤销程序和双方无效程序中的商标未实际使用理由简要对比如下表:

  3. 防止滥用单方撤销程序的规则

  出于鼓励清除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目的,《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的规定中并未限制同一申请人或针对同一注册提出的单方撤销申请数量,但为防止单方撤销程序被滥用,美国《商标法》第16A、16B条同时规定:

  (1)禁反言条款(Estoppel Provisions)

  就某一特定注册商标而言,对于先前注册人已在单方删除或重审程序中成功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来维持注册的特定商品/服务项目,不论申请人身份为何均不得再次对这些特定商品/服务项目提起相同的单方撤销程序,但可向TTAB提起无效或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2)搁置条款(Suspension Provisions)

  若针对同一注册商标同时存在未决的单方撤销程序、TTAB双方程序或法院程序的,由于单方撤销程序会更快结束,TTAB程序或法院程序通常应被搁置以等待单方撤销程序审理结果。

  此外《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赋予了USPTO局长自由裁量权,若局长发现有申请人似乎在滥用单方撤销程序或以其他方式骚扰商标注册人,则可能会限制申请人进一步提起单方撤销程序的资格。若现有的法律保障措施不足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免受可能的程序滥用,USPTO 未来亦可能对单方撤销申请数量加以限制。

 

  四、结语

  总的来说,单方撤销程序并不会取代传统的双方程序,而是提供了一种对已注册商标采取反对措施的额外选择,无论单方撤销程序结果如何,均不影响进一步提起双方无效程序的可能。但对于难以向官方证明利害关系,或希望尽可能控制时间及费用成本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单方撤销程序不失为一种更为便捷的方式。此外,一如所有外国住址的商标申请人须委托符合USPTO资质要求的美国执业律师来代理商标注册事务,“美国律师规定(U.S. Counsel Rule)”[4]亦要求外国申请人委托美国执业律师来代理其提起单方撤销程序,因此国内权利人在提交单方撤销申请前也需审慎选择代理律师,避免因不正当代理而影响维权进展。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商标通过实审乃至成功注册后可能遇到的四种行政争议程序,国内权利人既可能作为被诉方迎接挑战,保护商标这一企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财产,也可以上述四种程序为武器和工具,来打击恶意抢注,维护自身商标权利,或为自己的美国商标申请之路扫清障碍。

 

  注释:

  [1]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Manual of Procedure,简称“TBMP”,为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审理商标上诉案件和商标争议程序的指南。详见:https://tbmp.uspto.gov/RDMS/TBMP/current#/current/tbmpd0e18.html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 对于以实际使用为基础递交的商标,“相关日期”为商标申请日;对于以打算使用为基础递交的商标,以及修改提交基础为打算使用的商标,“相关日期”为提交使用声明的官方期限到期日或申请修改提交基础之日,二者中较晚者。

  [4] 美国律师规定(U.S. Counsel Rule):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laws/trademark-rule-requires-foreign-applicants-and-registrants-hav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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