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背景下商标注册申请初探及反思

2023-12-2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成洋子

 

  元宇宙的概念,即将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和互联网等元素融为一体的虚拟空间,正迅速在科技领域崭露头角。随着元宇宙发展成为一个拥有独立经济体系的强大生态系统,其中的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重要。本文探讨了在中国有关元宇宙要素以及在元宇宙世界进行商标注册的初步考虑和挑战,提供了对于这一创新领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独特视角,以及目前可能适用于此虚拟技术领域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策略建议。

  关键词:元宇宙;虚拟技术;商标注册;知识产权

  

  一、元宇宙概念解析

  从不同角度来解读“元宇宙”的概念,会得出不同行业偏向的定义。总的来说,与以往的互联网不同,元宇宙包含了一个庞大的、与现实社会高度联系的虚拟空间,用户可以在其中互动、创造和进行各种活动。“元宇宙”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于1992年在他的赛博朋克的小说《雪崩》中提出。《雪崩》描绘了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平行,现实世界中的人在这里都有一个虚拟分身;人们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通过对这个虚拟分身的控制而互相竞争。2021年,随着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正式宣布把母公司更名为Meta(元),并且打造“元宇宙”社交计划,“元宇宙”这个词引起广泛关注,而2021年也被认为是元宇宙元年。

  在中国,元宇宙的科技及商业浪潮的热度也逐渐高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于2023年09月08日发布的《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解读指出“元宇宙是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大成应用,是具有广阔空间和巨大潜力的未来产业”。可见,随这个虚拟领域的不断扩大,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我国发展规划中,元宇宙都将是未来各个领域发展和进步不可绕开的话题。

  

  二、元宇宙背景下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

  随着“元宇宙”这个虚拟领域的不断扩大,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变得尤为重要。作为如今技术革新最为重要的领域板块,元宇宙世界的发展对于各行各业中商业模式的转变,战略策略的布局以及未来商业竞争领域的倾向有着重大冲击。而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元宇宙应用场景的虚拟性和数字化,也势必会使得在现实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虚拟世界中呈现出新的态势和问题。但从另一方面而言,这种虚拟与现实交互的现象和趋势也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演化及发展的重要动力。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具象象征,是一种代表企业影响力和价值性的无形资产。在现实世界中,商标对于品牌的识别和保护至关重要。注册过程涉及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确保独特的符号、标志或名称在法律上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恶意使用。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快速发展,元宇宙技术下的商标法律制度问题,已经在与元宇宙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显现。企业在元宇宙世界开辟了新的市场,其商品和服务与商标的运用也在虚拟和现实中不断交替作用。

  具体来说,元宇宙所依赖的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技术使得传统消费及服务产业数字化,虚拟化。而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在虚拟世界中发挥着其识别作用。耐克作为头部服饰企业之一,已经于2021年开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多项申请,不断推出各类虚拟服装及球鞋NFTs产品(NFT为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叫非同质化通证)。时尚、化妆品、体育和娱乐行业的公司也在申请其商标,以用于与虚拟产品相关的产品。而自Facebook公司宣布从社交媒体平台向元宇宙社交开始进军后,腾讯等著名互联网公司亦开始开拓元宇宙业务领域并进行商标布局。

  元宇宙由于其虚拟性和互联性,也给商标权地域性带来多重冲击。一方面,进军元宇宙的企业致力于打造互联和共享的虚拟世界,突破传统商业市场的地域界限。也就是说,在元宇宙世界中的市场不再以地域作为划分标准,与之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也随之打破地域性标准走向互联。这就导致商标的使用趋于碎片化和不确定化,无疑给商标标样的近似性和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性判断、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和收集以及商标侵权等方面带来挑战。另一方面,商标具有的地域性又限制其权利的确认、行使及保护仅限于特定国家及地区之内,不能当然地延伸至其他国家。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元宇宙的发展势必会带来更多的商标抢注问题。

  除此之外,元宇宙的兴起及发展也会带来更多种新型的商品和服务形态。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无法及时更新以适应最新商标注册的要求。《区分表》之外的非现有规范类型的商品和服务的大量产生,伴随而来的则是对于商标审查的进一步挑战。在我国,虽然申请人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但随着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审理标准日趋严格,此种方式出现注册障碍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对于想要尽量避免驳回的商标申请人来说,选择与元宇宙等虚拟技术相关并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目前来说较为可取的策略。就现状来看,与元宇宙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型主要与《区分表》中的第9类、第41类和第42类具有一定对应性,但《区分表》仍不能全面涵盖全部元宇宙虚拟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属性。

  

  三、中国有关元宇宙商标注册现状

  就目前国内关于元宇宙商标注册情况来看,主要集中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商标中直接包含“元宇宙”“METEVERSE”等词汇。在2021年之前,元宇宙热度未曾如此高涨时,此类申请策略或许还能奏效。然而,根据2022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澎湃新闻采访的回复,截至当时,在商标数据库中就有约1.6万余件“元宇宙”“METAVERSE”相关商标申请。可见,随着“元宇宙”概念的持续走热,蹭热点申请商标注册现象的增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此种形式申请审查严格,坚决反对、严厉打击蹭热点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等恶意注册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申请往往可能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

  例如,根据2022年05月0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并公开的商评字[2022]第0000153649号显示,第56696649号“元宇宙METAVERSE”商标与引证的第53189925号“元气宇宙”商标、第53599924号“元气宇宙”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23年01月0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并公开的商评字[2023]第0000005025号显示,第59320904号“17K元宇宙”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而被予以驳回。

  2023年0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并公开的商评字[2023]第0000074461号显示,第61415392号“元宇宙”商标指定使用在防事故用手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第二种方式则是保留企业现有的核心品牌,在相关的虚拟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区分表》中的商品及服务项目来选择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然而,根据我国最新版本(2023文本)《区分表》中,并未明确收录及指出相关虚拟商品和服务类别。因此,在我国申请元宇宙相关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往往会选择第9类、第35类和第41类等类别中与“虚拟”、“数字”、“区块链”等有关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其申请注册的核心类别及项目。

  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接受《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商品和服务项目和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例如,运动潮牌范斯公司(英文名称:VANS,INC.)于2022年07月04日申请、2023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的第65713191号“VANS”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即包含非规范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以鞋类、服装、帽子、服装配件、背包、包、眼镜、珠宝、耳机、音频设备、滑板、运动设备、艺术品、玩具和配件为特色,供线上和线上虚拟世界使用”。

  

  四、元宇宙背景下可能的商标注册申请策略

  首先,笔者需要提示的是,由于在2021年以后,元宇宙概念的普及化和热点度,在商标中直接包含“元宇宙”“METEVERSE”等词,大概率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对理由第三十条或者绝对理由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者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驳回。

  2021年之前,“元宇宙”及虚拟技术还不够发达,不具有与此时相比的影响力和普适性,大多数人对于元宇宙的认知有一定局限性,因此当时会有准予含有“元宇宙”的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但随着近年来元宇宙的热度,商标申请、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以前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不能作为现在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从这方面来看,商标局对于含有“元宇宙”等词的注册申请审查日益趋严有一定的合理度。

  其次,就实践操作来看,聚焦于企业现有的品牌,在相关的虚拟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是目前可行的一种策略。然而,我国国内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的一个特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使用标准术语来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换句话说,目前申请人无法自己设计甚至是创造商品或服务描述,而必须从《区分表》中选择尽可能接近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这给新兴行业,尤其是虚拟世界的商标注册申请带来了一个挑战,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区分表》更新的滞后性,新的商品与服务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被纳入《区分表》中。

  考虑到以上情况以及实际操作,若企业想要在元宇宙这个虚拟领域抢占先机,可以结合元宇宙所强调的人工智能、虚拟技术、区块链、加密等特点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其商标。笔者在此列出《区分表》(2023年版本)中与元宇宙及虚拟技术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项目以供参考。

  

类别

类似群组

商品/服务项目

第9类

0901

智能眼镜(数据处理)

0901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0901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0901

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

0901

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0901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0901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0901

安全令牌(加密装置)

0901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0901

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

0901

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

0901

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0901

可下载的电子钱包

0908

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

0910

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0923

动画片

0901

可下载的视频游戏程序

0901

数字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

0908

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

0908

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

0908

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

0908

数字多媒体广播电视机

0908

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

0908

虚拟现实眼镜

0909

多媒体投影仪

0901

加密用计算机软件

0901

虚拟现实游戏软件

0901

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

0901

医学教学用虚拟现实软件

0901

可下载手机图像

0901

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

0901

处理数字音乐文件用计算机软件

 

类别

类似群组

商品/服务项目

第35类

3501

广告

3501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3503

为他人推销

3503

市场营销

3503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501

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

3502

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

 

类别

类似群组

商品/服务项目

第36类

3602

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

 

类别

类似群组

商品/服务项目

第39类

3906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数字图像的物理存储

3906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数字音乐的物理存储

 

类别

类似群组

商品/服务项目

第41类

4103

多媒体图书馆服务

4104

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

4104

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

4105

娱乐服务

4105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

4105

提供娱乐信息

4105

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

4104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4105

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

4105

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

4105

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

4105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

4105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4105

动画片制作服务

4105

虚拟体能训练服务

 

类别

类似群组

商品/服务项目

第42类

4220

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4220

数据加密服务

4220

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

4220

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

4220

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4220

数据加密和解码服务

4220

智能手机数据恢复

4220

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

4220

虚拟专用网络(VPN)操作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4220

添加数字水印

4220

在互联网上托管数字内容

4220

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

4220

多媒体应用程序编程

4220

数字内容形式跨平台转换

4227

为他人进行动画设计

  至于2024年更新后的《区分表》中是否会对元宇宙热度作出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表达上的修改和增添,也请各位一同拭目以待。

  

  五、结语

  科技的进步在为推动企业行业的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虽然元宇宙目前并未成熟搭建,但虚拟技术的发展已经将人们置身于现实与虚拟的交互之中。随着元宇宙不断发展,解决相关商标注册问题变得十分迫切,以尽快确保一个公正和安全的数字环境。鉴于我国当前元宇宙商标注册申请的现状,在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企业现有的核心品牌可能为目前比较可取的一项策略。另一方面,元宇宙商业浪潮也为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商标地域性的突破、商品和服务分类更新的滞后、商标使用证据保存和收集的困难及虚拟技术下的商标侵权界定等问题。

  尽管存在挑战,但在元宇宙中建立商标保护并非不可能。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华商标协会互联网商标品牌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针对互联网、web3.0等新技术、新业态、新场景、新应用中的商标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实务和理论界专家开展研究。”至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元宇宙及虚拟世界商标保护制度极为重视。可见,商标法律制度的突破以及积极应对元宇宙商标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科技创新者、法律专家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为解决方案的制定铺平道路,推动创新解决方案的发展,促进在这个蓬勃发展的虚拟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参考资料及文献:

  【1】杜颖,张呈玥.元宇宙技术背景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回应[J].知识产权月刊,2023,03:31-49.

  【2】龚秋剑.迈入‘元宇宙’,知识产权保护新视角——‘虚拟服装’相关商标注册申请问题[J].知识产权讲堂,2022,12:142-145.

  【3】肖晖.风光无限元宇宙 商标保护要先行(下).中华商标杂志,https://mp.weixin.qq.com/s/B_Cj33sZRXaANwD4GNs2AA.

  【4】李浩.简析元宇宙商标申请实践.知识产权家,https://mp.weixin.qq.com/s/kqG3maIcEE6BzGYLF8Pktw.

  【5】周頔.国知局:已有1.6万件元宇宙商标申请,严打蹭热点等恶意注册.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787253.

  【6】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9/content_6903025.htm.

  【7】Facebook正式宣布更名为Meta 将全力进军‘元宇宙’[Facebook changes its name to Meta in major rebrand].中国日报网,https://language.chinadaily.com.cn/a/202110/29/WS617b9c64a310cdd39bc7222c.htm

  【8】Park,K.(2022).Trademarks in the Metaverse.WIPO Magazine.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22/01/article_0006.html

  【9】关于第56696649号“元宇宙METAVE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2]第0000153649号.

  【10】关于第59320904号“17K元宇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005025号.

  【11】关于第61415392号“元宇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07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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