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跨类阻击“傍名牌”注册,成功撤销被诉裁定

2022-11-15

  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集团”)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一审行政诉讼中,基于“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保护原则,成功撤销被诉裁定,使“圣象”驰名商标在第41类“教育、娱乐文化”服务上获得司法跨类保护。

 

  基本案情

  圣象集团是“圣象”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圣象”商标从1996年持续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多次在行政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给予法律保护。

  诉争商标为第41类“”商标,由个体工商户殷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 “教育;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视文娱节目;筹划聚会(娱乐);提供体育设施;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

  在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被诉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引证商标虽然曾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体育设施,娱乐服务”等与“圣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地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消费对象、服务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诉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圣象集团对被诉裁定不服,委托集佳律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代理律师对案情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虽诉争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但具有一定关联性、易误导公众。更为重要的是,诉争商标注册人的真实身份系同业经营者,而并非“教育,娱乐”服务的真正经营主体,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理应知晓圣象集团及引证商标。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集佳代理律师深刻、准确地把握《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同一商标在其他在先案件中已被认定驰名的先例并不能必然成为在后案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当然理由。本案中,一是代理律师通过有效调查,不仅有力反驳对方提供的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上进行了善意使用;而且进一步举证完善诉争商标注册人系同业经营者的恶意情节,证明其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前,已多年担任多家“装饰建材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其主观上明知引证商标。二是代理律师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分析被诉裁定对于“混淆”的认定仅仅局限在涉案服务和核定商品之间是否具有密切关联上,不仅忽略了相关公众具有一定关联性、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是忽略了“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这点。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理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跨类保护。据此,一审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被诉裁定,支持圣象集团的诉求,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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