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韩国LG生活健康成功认驰并取得二审案件胜诉

2023-03-10

  2023年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就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下称“LG生活健康”)与深圳市丰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丰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深圳丰雅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至此,该案历时近三年一审二审均胜诉。作为高端化妆品品牌,LG生活健康的“”“”两枚商标在华获得首次认驰。

  案件的全面胜诉,不仅维护了LG生活健康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中国法院对于国外企业在华知识产权进行平等保护的决心,进一步坚定了国外企业在华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信心。

 

  案情简介

  深圳丰雅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等处使用“The History of Whoo一后”“The History of Whoo后”“Whoo一后”“Whoo 后”等商标宣传第20、24、26、44、45等相关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并且网站上所附相关图片因引起访问者不适而向LG生活健康方面进行投诉。

  LG生活健康经查询发现,深圳丰雅公司自2016年5月起还在第20、24、26、44、45等商品和服务相关类别上申请“Whoo后”“Whoo一后”“”等商标并核准注册。

  对此,LG生活健康在集佳律师的分析建议下,以民事诉讼和无效宣告程序双管齐下,以期实现对深圳丰雅公司所申请使用的相关商标的禁用和禁注。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LG生活健康主张深圳丰雅公司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对其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该案经深圳中院一审,支持了LG生活健康的相关主张,认定在深圳丰雅公司申请注册涉案被诉商标之前,LG生活健康第4819575号“”和第9327294号“”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状态。而且,该驰名状态一直持续到LG生活健康对深圳丰雅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取证之时的2020年5月并延续到LG生活健康起诉。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深圳丰雅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LG生活健康两枚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结合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强显著性以及高知名度,其核定使用的化妆品与第20、24、26、44、45等相关类别商品和服务的相关公众有一定的重叠等情况,使用与第20、24、26、44、45类等相关服务及商品的被诉侵权标识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与LG生活健康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从而减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LG生活健康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使其商标注册人即LG生活健康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深圳丰雅公司在第20、24、26、44、45等相关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侵犯LG生活健康涉案商标专用权。

  由此,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深圳丰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LG生活健康享有的第4819575号“”和第93272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深圳丰雅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日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非中缝版面,连续十日在其官网、官方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深圳丰雅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G生活健康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5万元。

  深圳丰雅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并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基本情况及终审认定

  深圳丰雅公司在上诉中提出四点主要理由:LG生活健康享有的第4819575号“”和第9327294号“”不构成驰名商标;深圳丰雅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便认定深圳丰雅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一审判决认定深圳丰雅公司的行为贬损了LG生活健康的市场声誉是错误的。

  对此,集佳代理LG生活健康答辩要点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LG生活健康的涉案权利商标在深圳丰雅公司最早申请注册被诉侵权标识日的2016年5月3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状况,且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直至LG生活健康提起一审诉讼时,该驰名状态一直在持续;深圳丰雅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LG生活健康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减弱了其显著性、贬损了其市场声誉,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损害了LG生活健康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一审判决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尚属合理;深圳丰雅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对LG生活健康的品牌及市场声誉造成很大的贬损,深圳丰雅公司依法应当消除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消除影响的方式与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相关不良影响相适应的原则,责令深圳丰雅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并依法查明深圳丰雅公司在第45类、第26类、第20类、第24类、第44类等服务及商品上所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现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并予以公告。

  关于涉案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截至2016年5月3日深圳丰雅公司在第20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涉案被诉商标之时,LG生活健康的权利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分别从使用涉案商标的化妆品的销售时间、辐射区域、经营渠道和营业收入及利税等角度,涉案商标广告推广、宣传报道情况来看涉案商标相关品牌广受相关媒体、社会工作关注和熟知角度,以及涉案商标因其在化妆品行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并先后获得众多荣誉称号等角度,结合证据进行查明认定,足以认定涉案权利商标在2016年5月3日之前已经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以及良好的市场声誉,达到驰名状态,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审法院还进一步指出,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市场份额、线下店铺或专柜数量、宣传报道和开支等因素应当综合衡量,……,深圳丰雅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各项理由不成立。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化妆品与第20、24、26、44、45等相关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所属行业等方面差别较大,关联性较弱,但并不意味着涉案驰名商标在其他行业的相关公众中绝对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行为显然会破坏涉案驰名商标与相关化妆品之间形成的稳定的对应关系,减弱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也会降低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弱化妆品消费者对涉案商标的认同感,贬损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涉案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构成侵权。

  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深圳丰雅公司没有在实际经营中获利,其对LG生活健康涉案驰名商标所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要恢复被减弱的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被贬损的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相关费用,理应由深圳丰雅公司负担。本案在进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几个因素:涉案权利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价值;深圳丰雅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比较恶劣,足以造成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损害后果;LG生活健康为维权的合理开支应予支持;深圳丰雅公司利用被诉侵权标识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为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深圳丰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深圳丰雅公司在第20、24、26、44、45等相关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擅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应当公开消除对此造成的不利影响。LG生活健康诉请深圳丰雅公司登报及在其官网和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

 

  结 语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为对其驰名商标造成淡化、丑化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维权成功的案例。

  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取得胜诉,且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也成功将相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集佳律师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巧妙运用民行交叉程序实现了对相关商标的禁注和禁用,有力地维护了LG生活健康的知识产权。通过本案成功将LG生活健康享有的第4819575号“”和第9327294号“”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必将会为LG生活健康后续可能的维权奠定了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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