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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625期(2017.07.15-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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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动态Unitalen Activity
  • “律法精湛,不负重托”——沪上中华老字号“东方眼镜”法定代表人李定法先生亲临集佳赠送锦旗7月19日,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定法先生亲临集佳赠送锦旗,以感谢集佳律师事务所为成功保护沪上老字号“东方眼镜”所付出的努力...
行业动态IP News
  • 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 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侵权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大数据报告
  • 国知局最新发布:2017年上半年专利工作统计数据
  • 八部门发文促分享经济发展 呼唤知识产权助力
法眼观察Lawyer's Analysis
  • 当“显著特征改变”标准遭遇“系列”商标,“撤三”案件何去何从?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在很多“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显示的商标样式,与注册商标图样存在一定差别,那么这种差别的存在是否会导致这些使用证据不被采纳?根据2010年4月20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就是说,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注册商标图样之间的差别,如果达到了“改变显著特征”的程度,该注册商标就可能被判断为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从而被撤销;如果显著特征未发生改变,即可以维持注册。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除了将“商标”这一用语修改为“商标标志”之外,基本上沿用了前述规定。本文中将这种判断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能否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从而判断该注册商标应予维持还是撤销的标准,称为“显著特征改变”标准...
论坛博览Weekly Point
  • 大国战略之二维码技术现状及展望自二维码诞生以来,凭借着二维码自身所具备的快速读取、自动纠错等特性,其发展、普及的速度非常迅猛,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尤其是在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的大力推动下,二维码如今已深入到包括社交、支付、新闻、出行、娱乐等在内的几乎各行各业。近年来,“扫一扫”从一种新鲜好玩的体验,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能实现众多原本较为复杂的功能。在本文中,笔者将呈现二维码的技术起源及发展现状,并展望二维码技术的未来,以期从战略设想的层面提出问题并试图给出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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