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
1.一种注射和/或输液用放射线敏化剂封入体,其特征在于,是在能透视内容量的容器内部装纳放射线敏化剂、并将其开口部用注射针能贯穿的橡胶栓塞严而成的,在该容器表面,标示有通过放射线敏化剂的剩余量水位来表示消耗量的刻度以及以该刻度所表示的消耗量为正确给药量的被给药者的体表面积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和/或输液用放射线敏化剂封入体,其特征在于,在容器表面还标示有能够由被给药者的身高和体重计算出体表面积的曲线图。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注射和/或输液用放射线敏化剂封入体,其特征在于,曲线图由表示单位为kg的体重变量的X轴、表示单位为m2的用[(体重kg×身高cm)/3600]1/2算出的体表面积变量的Y轴、以及标示于该XY轴之间的表示各身高的体重变量的多个曲线构成。
对于本案,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对产品表面图案的限定,如“在容器表面……曲线图”,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相互连接关系的限定,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另外,权利要求3的内容为对产品表面图案的限定,如“曲线图……多个曲线构成”,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相互连接关系的限定,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二、评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其中的“技术方案”这一概念,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4中进行了详细描述。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2)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根据本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注射和/或输液用放射线敏化剂封入体,由于标示有表示消耗量的刻度以及与正确给药量对应的被给药者的体表面积值,因此,通过目视确认与被给药者的体表面积值对应的放射线敏化剂的剩余量水位,能够极容易掌握正确的给药量,因此能够安全可靠地将被给药者所需要的放射线敏化剂进行正确量给药。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因此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那么,为什么审查员认可了权利要求1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即认可了产品上的标有的“刻度”和“体表面积值”),却不认可权利要求2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即不认可产品上的标有的“曲线图”)呢?针对该疑问,笔者和本案审查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审查员给出如下回答。
在专利局的内部审查规程中,刻度被视为产品的结构特征(例如直尺上的刻度),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体表面积值也相当于一种刻度,也被视为产品的结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而权利要求2的曲线图是一种图表,属于审查指南上述(3)中“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情况,而且,这一审查基准的意思是说,只要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即使技术方案中还包含形状、构造特征,也属于上述的“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情况。
三、结论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并非所有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的新产品方案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针对审查指南上述(3)的前两句话,笔者对其含义持有如下的理解。
第一句话“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为如下含义:形状(例如型材的断面形状)、图案(例如菱形、正方形等)、色彩(例如交通灯的色彩)或者这三者的结合(形状+图案、形状+色彩、形状+图案+色彩)的新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句话“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为如下含义: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即使该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说“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与材料特征类似,如果权利要求包含了这些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以上是笔者对于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两句话的理解,如有错误,敬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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