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客体与专利期限
韩国实用新型法(UMA)于1961年颁布,为鼓励、保护和利用实用的设备发明,从而改进和发展技术,并促进产业发展,在韩国,对于利用自然法则在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的,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虽然韩国发明专利法的大部分(有关方法、步骤等的发明创造除外)也适用于实用新型法,但实用新型专利自注册日开始生效,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10年(不可延长)终止。
二、登记前的实质审查
根据旧的实用新型法,如果符合基本形式要求,那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就可以被注册。但是自2006年10月1日起,鉴于韩国的专利审查周期已明显缩短,此外为便于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行使权利,韩国将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再次改回到最初实行的实质审查制,废止了此前的基础要件审查、技术评估制度(TES)以及请求修改制度,引进了类似于发明的审查制度:请求实审、驳回意见通知书、补正。
1、请求实审
根据目前的实用新型法,一份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只有在申请人请求审查时才进行审查。任何提交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审查请求,但是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只有在申请中附有限定实用新型注册权利要求范围的详细说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请求审查。
审查程序:与专利审查的程序相同
审查部门:与专利审查员相同
审查周期:KIPO中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周期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同。2011年专利申请的年平均审查周期为16.8个月。
2、第三方意见
一件专利申请提交后,任何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供拒绝该专利申请的信息或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参考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以防止不应授权的发明创造获得实用新型权。该制度允许那些知晓相关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人提供确切的理由,大大提高了审查质量。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
1)适于工业上实用的,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i)在实用新型申请日前,在韩国或者外国已被公众知悉或者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ii)在实用新型申请日前,记载于韩国或者外国出版物上的发明创造,或者依据总统令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线路获知的发明创造。
2)尽管发明创造符合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申请前,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第1)款规定的任一发明创造可以容易地做出,也不能对该实用新型注册。
三、同日申请或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
1、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
涉及同样发明创造的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申请是同日提交的,只有经所有申请人协商后同意的人可以获得该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注册。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可能进行协商的,所有的申请人都不能获得该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注册。
2、将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原始说明书或者附图包含的发明内容的范围内将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收到拒绝专利申请的最初决定的核准文本之日起30日后,不得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3、将实用新型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的人可以在原实用新型注册申请说明书和附图记载内容的范围内转换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但是,申请人在收到拒绝注册的最初决定的核准副本之日期30日后不得转换该申请。
意义:当申请人因为基于先申请原则仓促提交申请而错误地选择了申请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错误地理解专利制度,或对于申请人而言很难确定提交申请的主题类型时,转换申请可以将原始申请转换为更合适的申请形式,同时保留原始申请的申请日。
附:韩国现行实用新型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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