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所含文字不构成侵权

2008-01-21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诉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特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认定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对“全脑”、“全脑速读”的使用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全脑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全脑”一词通常指左脑和右脑的有机结合。与“全脑”有关的各种教育或学习方法,其核心均是通过开发、训练和使用左右脑,来提高思维、记忆能力和阅读速度等。我国关于“全脑”的表述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有关“全脑速读”的专著也早在1998年即出版发行,并有众多涉及“全脑”、“全脑速读”的科研课题及研究成果。

  全脑研究院主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读培训,2002年受让获得注册商标“全脑速读QNSD”(“速读”放弃专用),并于2004年与他人共同注册了“全脑”商标,两个商标均属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但全脑研究院至今未在其网页和产品宣传中使用上述商标。

  后精英特公司开发制作了“精英特超级速读记忆训练软件”,且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全脑速读培训广告及介绍全脑速读方法的文章,其中多处出现“全脑”、“全脑速读”字样,但均作为有关题或语句中的一般组成部分。百度公司亦在其网站上为精英特公司提供了“全脑速读”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

  为此,全脑研究院以侵犯商标权及擅自使用全脑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诉至海淀法院,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其诉讼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精英特公司在产品、网站等宣传中,未将“全脑”和“全脑速读”单独或突出使用,且从未以企业名称或类似企业名称的形式使用。其所要表达的仅是二者原有的、已被广泛知悉和使用的文字含义,本质上是对其网站、产品、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所进行的说明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另外,精英特公司突出标注了其自有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能够正确判断该网站的归属和相关产品、服务的来源,不会造成与全脑研究院产品、服务的混淆。百度公司对“全脑速读”的竞价排名也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相反,全脑研究院并未对涉案商标进行推广、宣传,也未将其产品与涉案商标紧密联系起来,其主张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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