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火腿告上海双汇物流商标侵权

2007-11-21
  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因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双汇”字眼,被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记者今天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原告河南双汇公司诉称,其系国内以肉类加工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生产的“双汇”牌肉及肉制品的产销量已连续十年居行业首位。2004年2月,经原告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双汇”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使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存在某种关联,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双汇”注册商标在原告多年积极推广使用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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