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马哈商标权被侵案获赔800多万元

2007-07-25
  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商标权被侵案终审判决,对浙江省台州市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做出赔偿830多万元人民币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上述公司对日本雅马哈的商标权进行了侵害,并判决赔偿。

  此案的原由是,早在1999年4月,原告“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已经入选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并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但2000年,浙江华田公司在日本石川县登记注册了“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名称。然后,浙江华田公司与这家“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签订了商号使用协议,并在中国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了“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日本石川县登记的所谓“雅马哈”并非真正的国际知名品牌雅马哈,之后却以“雅马哈”的名义生产摩托车。至此,浙江华田开始了对雅马哈摩托车商标的侵权行为。

  2002年10月,日本雅马哈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在中国发生的这起事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其侵犯了“雅马哈”、“YAMAHA”及“FUTURE”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江苏省法院经调查核实,判决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胜诉,被告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浙江华田等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全部支持了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诉讼主张,判决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嘉吉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并在摩托车相关的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浙江华田公司承担830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台州嘉吉公司承担822.797703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赔偿责任,台州华田销售公司承担7.24634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件说明,企业要想获得利润首先必须遵纪守法、坚守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钻法律的空子,最终还是损害企业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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