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状告中国“伟哥”胜诉 被判获赔60万元

2006-12-28
  2006年1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争议数年之久的“伟哥”及其相关注册商标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美国辉瑞公司胜诉。法院判令江苏联环药业等两家国内制药公司赔偿辉瑞公司60万元。

  “伟哥”商标案始于1998年,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问世,“伟哥”这一名称即被国内媒体作为中文翻译名称而被广泛使用。

  随后,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抢先在中国注册了这一商标,使得辉瑞的“Viagra”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

  2003年,辉瑞公司“Viagra”特有的菱形和蓝色相结合的立体商标,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 去年9月,辉瑞公司诉至市一中院,认为一大药房所销售的“伟哥”药片涉嫌侵权该公司的立体商标,要求该大药房、广州威尔曼药业、江苏联环药业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辉瑞公司认为,被告的“伟哥”药品与该公司的“万艾可”相比较,两者的整体形状皆为菱形且色彩为天蓝色,因此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广州威尔曼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被控侵权的药片呈指南针状,颜色为浅绿色,而且特别加注了“伟哥”字样,因此常人一眼就能看出差别。

  市一中院认为,江苏联环药业以及上海东方制药未经辉瑞公司许可,生产与辉瑞商标相近似的菱形与蓝色相结合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辉瑞公司的产品“万艾可”有特定联系,构成了对辉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还指出,尽管江苏联环药业等药厂在侵权商品上使用了威尔曼公司申请的“伟哥”商标,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江苏联环药业等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在威尔曼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因此威尔曼公司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辉瑞公司也没有放弃“伟哥”中文商标的争夺,不久前已将持有“伟哥”商标的广州威尔曼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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