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迪”商标异议

2005-02-24
“好迪”商标异议
案件背景
广州市好迪化妆品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昆明海龙王泵业电器有限公司(原昆明海龙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72期《商标公告》第1574084号“好迪”商标委托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昆明海龙王泵业电器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是知名商标,在全国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好迪”商标完全是对异议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异议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知名企业字号,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仅达不到注册商标所应起到的区分商品来源、提高商品质量的作用,而且会使异议人的无形资产价值有贬毁的危险,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剧了不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示不属于使用于同一类商品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既不近似,也不属于复制和模仿。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合法的行为。

商标局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574084号“好迪”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分析
被异议商标“好迪”,指定使用商品为“农业机械、排水机、农业用排灌机”等。异议人引导证商标“好迪”,核定使用商品为“洗面奶、洗涤剂、清洁制剂”等。虽然两商标所指定的使用商品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仅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文字的字形也相同。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特殊文字造形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该文字造形的商标已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造形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商标来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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