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德"商标异议案

2005-02-24
"普兰德"商标异议案
案件背景
北京市普兰德洗染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伊尔萨洗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24期商标公告第1399974号“普兰德PRIDE”商标委托北京集佳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异议人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洗染厂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1993年10月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1992年起,将“普蘭德”、“PRIDE”分别申请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相同,除“兰”和“蘭”简繁字体不同外,其它部分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是类似的。
商标局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399974号“普兰德PRID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分析
异议人是我国洗染业厂商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在第3类“洗涤剂”等商品上已注册“普蘭德”、“PRIDE及图”商标,在第40类“织物漂白”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普蘭德”商标,在第37类“洗烫衣物”等服务项目上除“普兰德”商标外,还注册了“PRIDE及图”商标。被异议人在第7类“干洗机,洗衣店用洗衣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在长方形黑底上反白“PRIDE”和“普兰德”,只是将异议人商标中的“蘭”字改用简化的“兰”字。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第7类“干洗机,洗衣店用洗衣机”等商品与第37类“洗烫衣物”等服务项目虽有区别,但两者消费对象相同,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有密切联系的类似商品或服务。北京伊尔萨洗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北京市普兰德洗染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似商标,极易在市场上造成产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

商标局审理异议案件时采用审查员个人负责和集体会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视市场上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时一定要尽量提供多方面的更丰富的背景资料和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供商标局审查员作出判断,力求达到更全面的保护相关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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