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民”商标异议

2005-02-24
“江民”商标异议
背景介绍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北京江山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77期商标公告第1594339号“江民”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异议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由我国著名杀毒软件专家王江民先生1999年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杀毒软件技术研究、开发和杀毒软件产品的销售以及网络防火墙技术和网络防毒技术服务。江民既是异议人字号,也是异议人实际使用的商标。经过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异议人字号与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很多荣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和商标相同,且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同处一个行政区域,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裁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江民”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申请日期2000年4月21日。异议人引证商标“江民”主要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计算机软件编制、计算机网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相同,制定商品和服务类似。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早使用宣传时间为1999年,在于被异议人申请时间。另外,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同行并与异议人属于同一行政区划,异议人应当能够通过《中国计算机报》等渠道知道“江民”是异议人实际使用的字号和商标。异议人在明知情况下,仍将“江民”文字作为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编制、计算机网络服务等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被异议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人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商标局裁定,异议人理由成立,第1439480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
第三十一条中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指申请人具有企图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主观恶意。一般证明被异议人具有恶意举证重点包括:被异议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会给异议人造成商业损失,使被异议人获得不当得利。

本案中,关键在于“江民”为异议人实际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及服务上的商标,并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同行业者,因此商标局推定被异议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抢注他人商标,因此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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