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旗及图”商标异议案

2005-02-24
“凯旗及图”商标异议案
案件背景: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晋江罗山沙塘华芳服装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5期《商标公告》第1625395号“凯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图形的表现形式极为相近,又都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用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定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主要答辩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之间无论是商标整体外观,还是设计手法、表现形式及内在含义上都存在显著差异,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普通消费者足以将二者区分开来。

裁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凯旗及图”,指定使用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游泳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1509243号、1283610号商标均为“图形”,核定使用在“服装、T恤衫、鞋、帽子(头戴)、领带、皮带(服饰用)、袜、男用游泳裤、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及图形组成,其图形占整个商标的显著位置,与异议人引证的1509243号图形商标及1283610号图形商标的主体部分均为一条曲折的带所构成,双方商标的图形虽然方向有所不同,但在外观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5395号“凯旗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如果商标文字不同,但是图形部分属于两个商标的显著部分,如果两个商标的图形近似,则两商标近似。但是,如果文字是构成组合商标的主体,图形部分显著性很弱,两商标差异比较大,即便图形近似,这两个商标也不构成近似。本案中虽然两个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差较大,但是图形部分是两个商标的显著部分,由于图形部分不易区分,商标局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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