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信 SHOUXIN”商标异议案

2005-02-24
“首信 SHOUXIN”商标异议案
案件背景: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河北知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石家庄市嘉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并在第786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630389号“首信 SHOUXIN”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异议人的“首信 SHOU XIN”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异议人是“首信”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被异议人故意抄袭异议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主要答辩理由:
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异议人知名商标没有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故意抄袭其商标理据不足。

裁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在“成套无线电话”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异议人已在全国范围对“首信”商标进行了大力宣传,异议人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大的影响。同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异议人商标主要使用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上,而上述商品一般都带有电池及电池充电器。因此,异议人商标已经在电池及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异议人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鉴于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理应知晓该商标的影响力。因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以抄袭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异议商标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30389号“首信 SHOUXI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关键在于异议人虽然在“电池、电池充电器”上申请注册“首信”商标,但是由于异议人商标主要使用手机等商品上,一般都带有上述的“电池”等。因此,商标局认定异议人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了“首信”商标。并且异议人对其进行了大量宣传,“首信”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据此还推定被异议人应当知晓异议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还采取抄袭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对“首信”商标的广告发布证据是本案关键证据,该证据既证明了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时间也证明了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是商标局推定被异议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的关键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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