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思维看专利代理工作(一)

2022-01-1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韩宏星

 

  摘要 本文从逻辑学的角度去考察逻辑思维在专利代理工作中的作用,并联系专利代理实务对逻辑学中重要的概念和范畴进行梳理,试图在专利代理实务与逻辑学基本原理(概念、判断、命题和推理)之间建立起联系,并用逻辑思维去分析和思考专利实践中的一些规则和现象。

  关键词:逻辑学概念 判断 推理 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业务中的核心工作是什么?笔者认为莫过于两个字:说理。无论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的答复、对客户咨询的答复、法律意见的出具、口审中的陈述和辩论,还是其他各项业务,都需要摆事实,讲道理。只有把道理讲清楚,说明白,论证才会有说服力。而说理是否有说服力,一个关键的方面在于逻辑。

  然而,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在不少专利代理师的意见陈述中,说理不讲逻辑或逻辑上存在漏洞的现象相当常见。因此,加强逻辑意识,提升逻辑能力对于专利代理相关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试图将形式逻辑中的一些基本原理与专利代理的实践相结合,从逻辑学的角度去理解和解释专利实践中的一些原理、规则和现象。本篇将考察逻辑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畴(概念、判断、命题和推理),并结合专利代理实务进行分析和思考,希望能对专利代理工作有一些启示作用。

 

  一、什么是逻辑?

  逻辑能够为我们的论证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持,甚至能够独立完成证明。曾几何时,人们认为地球是方的而不是圆的。有观点认为,最早完成论证地球是圆的这一结论的并不是通过地理大发现或科技测绘技术实现的,而是借助逻辑完成的。人们都有这样的经验,观察远方海面上驶近的帆船时,最先看到的是上部的桅杆,然后才看到下面的船身。根据已有的生活经验,人们可以推断地球表面是曲面的而不是平面的。这个例子中使用的就是类比推理。另外,如果假设地球表面是平面的,那么船的桅杆和船身应该同时看到,然而这样的情况却从未发生过,这说明假设不成立,因而地球并不是方的。这里利用的则是反证的推理方法。

  自然界运行依据的是自然法则,人类思维同样有其运行的规律和规则,这就是逻辑。符合这些规律和规则的分析论证就是有逻辑的,反之就是不合逻辑。

  逻辑学中有两个主要的分类: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前者又被称为形式逻辑,后者一般也被称为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对于专利代理工作领域来说其实并不陌生,审查员检索中用到的“与”、“或”、“非”的布尔逻辑运算,电学代理人专业课中的逻辑门电路都是数理逻辑的典型例子。本文关注的主要是传统逻辑,或者说形式逻辑。

 

  二、形式逻辑中的主要范畴

  首先有必要梳理一下逻辑学中的几个主要范畴。

  概念、判断和推理是形式逻辑中由小到大的三个基本范畴。关于概念和原理的详细内容,作者推荐读者去阅读经典的教材原著【1】。

  1、关于概念

  概念的表现形式是词语,判断的表现形式是语句,推理的表现形式则是一组有联系的语句。

  概念是逻辑学中的最小单位,是进一步组成判断乃至推理的基本要素。就概念来说,首先需要区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简单地说,讲的是“是什么”;外延是事物本质属性下的个体列举,简单地说,讲的是“有什么”。例如,“奇数”区别于其他“数”的本质属性是“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这就是奇数的内涵;它的外延则包括1、-1、3、-3等具体奇数。再比如,“卤素”的内涵是“第VII主族元素”,其外延包括氟、氯、溴、碘等。在此需要提及两个词语的区别:“include”和“comprise”,很多涉外案件代理师往往分不清这两个词的细微区别。事实上,前者可以表达并列技术方案的情形,后者则常常用于表达在一个技术方案内的情况;从逻辑观点看,前者可以表达对概念外延的列举,后者则不能。

  从概念的角度,可以尝试在逻辑学上的概念与产品权利要求之间建立起一种映射关系。我们知道,产品权利要求的本质是下定义,它非常类似于一种概念。人们常说的“发明点”,指的通常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带来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亦即区别于现有技术或其他发明的本质属性,它的地位基本可以认为相当于逻辑学上的内涵。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应当把对应于“内涵”的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地,对于其他的特征,则可以通过对象列举的方式,以“外延”的形式写入从属权利中。

  在逻辑学中,有一个基本规律:内涵越少,外延越大。这句话是不是看起来很熟悉?在专利领域中也有相似的规律: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大。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关于概念需要注意的第二个方面是概念的明确性或确定性,在专利领域一般叫做“清楚”问题,它对应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或美国专利法35 USC§112条下的规定。

  为此,首先要注意的是概念的相对性问题。在逻辑学上,不能用一个相对的概念去定义另一个与之相对的概念,比如说,不能用黑去定义白,也不能用白去定义黑;同样,不能用原因去定义结果,也不能用结果去定义原因。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无法说清楚所要定义的概念。

  其次,要注意概念不能模棱两可。在此要注意的是逻辑学上的两个基本定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矛盾律要求不能对相互矛盾的两方面同时加以肯定或否定,也就是说,不能说某事物既是黑的,又是白的;排中律则要求不能含糊其辞,不能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以某专利代理师提交权利要求修改后陈述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为例,其陈述如下:“首先,原说明书第9段的内容明确记载了上述内容,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段内容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的内容”【2】。这种理由一方面声称“有记载”,另一方面又声称“可推出”;然而立法本意表明这两个方面是对立不相容的。作为修改的依据,或者是有文字记载,或者是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不能二者兼而有之。这种答复方式表明代理师一方面对法条理解不深入,另一方面缺乏逻辑意识。

  此外,在外延概念方面,需要注意各个子项之间应当是互不相容的,至少不应该存在包容或重叠的情形。这在专利实务中就涉及到非常常见的“上下位概念并存”问题。例如,在以下例子中,存在着两对上下位概念: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式I化合物的用途,其中所述疾病选自炎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癌症、红斑狼疮、炎性肠病和糖尿病。

  其中,“炎性疾病”和“炎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红斑狼疮”分别属于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一种情况是,母项的范围恰好等于各子项范围之和,这通常出现在封闭式表述的情况下。然而,在实际中更多的情况是,由于权利要求往往多采用开放式撰写(例如用“包括”的描述方式),母项范围会大于各子项之和。

  最后,需要注意概念的多义现象,要避免歧义。语言是交流的工具,随着社会发展一个词语可能会发展出多种含义。例如,“专利”一词,至少有以下四种含义:1)专利文献;2)专利权;3)专利申请;4)引申或比喻义,指某人独有或独创的东西。在提到“专利”一词时,专利代理人常常意指1)或2),而申请人往往意指3)或者甚至仅仅是发明构思。如果在交流中不注意语境和对象,因概念含义理解不同可能导致沟通出现偏差,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2、关于判断

  判断是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如果断定符合事实,则称判断为真,否则判断为假。判断除了真假,还要注意判断的恰当性与否。很多情况下,判断的恰当性甚至可能比判断的真假更重要。举个例子,以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 一种速释片剂,其包含式1活性化合物、崩解剂A以及粘合剂。

  该发明的发明点在于发现崩解剂A可以促使包含式1活性化合物的片剂迅速崩解和释放。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因为不是任何粘合剂都能实现速释目的。

  审查员的观点“不是任何粘合剂都能实现速释目的”并没有错,但是审查员提出支持问题并不见得恰当,因为粘合剂并不涉及发明的发明点;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粘合剂,而且可以合理地将不能实现技术目的的那些粘合剂排除掉。事实上,审查员提出上述观点的原因在于未分清主次因素,将本来是次要的、非本质的影响因素与主要的、本质的影响因素等量齐观并进行同等要求,这显然是不合理和不恰当的。专利代理师要做的是澄清审查员逻辑上不分主次的问题,而不应与审查员在技术细节上纠缠。

  另一个关于判断的问题是周延性。如果某一断定反映在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中,就是周延的。例如,“所有的A都是B”是主项周延的判断,“一些A是B”则是主项不周延的判断。在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中,笔者推荐尽可能采用不周延的判断,慎用周延性判断。例如,可以写成如下方式:“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中,所述特征A是......”,“在本发明的一些方面,所述特征B选自......”。采用不周延判断,可以避免绝对化表述,从而避免对技术方案的解释造成限制。

  关于判断的另一个概念是命题。判断与命题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简单来说,可以将判断理解成为内容,命题则是其外在表现或语言表达形式。我们知道,原命题与其逆否命题是等价的,所谓等价就是说两者同时成立或同时不成立。利用这个原理,可以进行待证命题的转化。有时候,要证明“所有的A都是B”并不那么容易,这时有可能通过证明其逆否命题“非B则非A”来间接证明原命题。举个例子,已知“结构相同,则性质相同”,作为原命题,这是自然界的公理;那它的逆否命题“性质不同,则结构不同”也必然成立。据此可以用在晶型发明中。在多国专利实践中,对于晶型发明都有推定新颖性的规定,就是要求申请人承担证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固体形式或其他晶型不同于本发明要求保护晶型的责任。通常,申请人往往需要从正面通过测定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来证明晶型不同,但对于对比文件公开了多种固体或晶型的情况,申请人的实验负担往往过大。此时如果利用上述命题转化思想,则可以从性质反推结构,通过利用对比文件披露的理化性质参数(例如熔点/DSC峰)甚至生物活性参数(例如溶出度/生物利用度等)进行比较,从而可以根据性质不同直接判定晶型不同,因而可以大大减轻举证负担。

  3、关于推理

  推理可以说是逻辑学的主要应用目的之一。

  常见的推理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式,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中常用的“三步法”就属于演绎推理。应当注意的是,三步法评价创造性是一种常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甚至很多时候也不是合理的评价方式。事实上,对不少发明而言,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可能会导致错误结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技术问题的发现或提出本身就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一旦技术问题被发现或提出后,其解决方案往往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再沿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必然会导致对创造性的低估,从而导致不合理的结论。此时代理师应该就技术问题本身的发现的非显而易见性进行争辩,而不是跟着审查员的思路走。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式。归纳推理由于归纳存在不完备性的天然缺陷,因而导致结论不像演绎推理那么可靠。功能性限定就是由于功能特征或性能特征是在有限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基础上归纳而成的,而往往在各国专利实践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类比推理是通过两事物在A方面有相同或相似表现,从而推出它们在B方面也有相同或相似表现的结论。仿生学的应用就是基于类比推理的理论基础。类比推理更常出现在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中,特别常见的情形是,审查员在质疑创造性时经常根据现有技术披露的某属性来推断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或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断定的范围往往超出了前提断定的范围。更具体来说,考察对象在A和B两种属性方面可能具有类推属性,也可能不具有类推属性。在不具备类推属性的情况下,类比推理将很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代理师此时可用的争辩手段就是证明两种属性的不可类推性,比如说,说明两种属性的关联程度低,或者说明两种类比的属性只是表面相似、本质却不同的属性。举例来说,对于已知技术手段的跨领域应用,如果原应用领域与新应用领域相距较远,则通常难以找到足够近似或足够多的可类推属性,此时不容易采用类比推理获得结论,因而容易为发明建立起创造性。

  以上初步简要梳理了逻辑学中的基本概念及其与专利实务的联系,下篇将结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专利保护中的实践进一步谈谈逻辑学原理在专利代理实务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第二版。

  【2】耿萍,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中的常见问题和逻辑说理,《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6期,7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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