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禁止反言和反竞争原则,在以色列异议案件中也能适用!

2021-03-29

  ▶本期案例

  近日,以色列商标局在关于“LIFE. TO THE FULLEST.”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对广告标语的可注册性、禁止反言规则及反竞争行为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后续类似案件将产生借鉴意义。具体案情如下:

  2014年9月,美国雅培公司(Abbott Laboratories)在以色列申请了第05;09;10;16;29;35;42;44类“LIFE. TO THE FULLEST.”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为雅培公司著名的广告语,意为“健造生命精彩”。该商标在公告期内被以色列公司SUPER – PHARM (ISRAEL) LIMITED(以下简称“异议人”)援引缺乏显著性条款,以及与其在先第03;05;09;29;35;44类“LIFE”注册商标构成混淆误认条款及商标淡化条款对其提起异议。异议人SUPER – PHARM (ISRAEL) LIMITED为以色列最大的药房连锁店,“LIFE”商标为其主要的品牌。

  以色列商标局在审理后作出异议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核准了“LIFE. TO THE FULLEST.”商标的注册申请。

  以色列商标局认为:(1)广告语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判断其显著性时,其判断规则与普通商标无异。被异议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驳回了缺乏显著性的异议理由;(2)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LIFE”部分,但“LIFE”为通用词汇,且被异议商标具有特殊的语法结构,在标识上不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了混淆误认条款及商标淡化条款;(3)尽管前述理由已足以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但商标局还援引异议人在克服“LIFE”商标相对理由驳回复审案件中的陈述,即异议人主张“LIFE”商标与包含“LIFE”的“LIFE+其他文字”组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此前陈述与本异议案件中的标识近似主张相反,违背了宽泛意义上的禁止反言规则;(4)此外,商标局还在裁定中指出了异议人与当地购物中心达成独家排他性协议,旨在通过阻止其他药房连锁店进入主要购物中心来设置竞争障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应谨慎对其商标施加更广泛的保护。

 

  ▶律师点评

  广告语在以色列是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其判断标准仍遵循商标可注册性的规则,即标识本身是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只要广告语满足可注册性条件,即可作为商标在以色列获得注册。

  与一般的异议案件审理不同,审查员除依据商标法本身分析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外,还适用了宽泛意义上的禁止反言规则及进行了反竞争行为分析,体现了以色列商标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实践方式。考虑到上述在先案例的影响,申请人在后续商标获权和维权时,需谨慎发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意见,尤其是对于商标本身为固有含义或对于显著性不强的商标来说。另外,权利人在实际经营市场活动时,需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利用商标等市场优势地位控制市场,限制竞争,从而避免对商标权利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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